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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税执行差别税率部分可降为0.4%
发表时间:[2011-02-23]  作者:  编辑录入:冶金之家  点击数:675

记者22日从上海市地税部门了解到,根据上海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房产税应税住房房价低于28426元/平方米的,税率减为0.4%,超过这一价格的房产税税率为0.6%。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房产税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

上海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上海市新建商品住宅全市平均销售价格为14213元/平方米,全年各环线区域新建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内环线以内为48032元/平方米,内外环线之间为14831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为11961元/平方米。

上海市地税部门有关负责人22日表示,房产税税率减免依据以全市平均销售价格14213元/平方米为准,不会根据各环线区域的均价计算。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以100平方米应征税面积、3万元/平方米单价计算,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为100×30000×70%×0.6%=1.26万元。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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