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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形势的持续低迷钢企厂贸银三方保兑仓风险乍现
发表时间:[2013-07-30]  作者:  编辑录入:冶金之家  点击数:253

  山东钢铁27日公告,公司牵涉到与兴业银行的18起钢铁贸易诉讼,涉案价值7亿多元。而这18起案件的缘由几乎完全一致:山东钢铁为贸易商担保,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山东钢铁及其子公司由此被追加为被告。

  山钢担责?

  在这18起诉讼中,有一起是发生在2012年。2012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以及兴业银行上海市北支行《民事起诉状》,其中原告为兴业银行上海市北支行,被告为山东钢铁济南分公司、上海豪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

  其余17起则发生在今年。在2013年3月21日至7月16日期间,公司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均为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被告除了山东钢铁、山东钢铁济南分公司(原济南钢铁)、山东钢铁莱芜分公司(原莱芜钢铁),还有福建天和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与其他个人。

  这18起诉讼,起诉原因大致相同:兴业银行向第一被告提供授信融资后,后者在购买钢铁支付完30%保证金后,未能按期补充保证金。山东钢铁作为担保方,被追加为被告。

  以兴业银行上海市北支行的诉讼为例,其与第一被告(上海中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原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原济南钢铁”)三方曾于2011年10月31日签订了《保兑仓业务三方协议》。约定原告以授信融资形式向第一被告提供融资2850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原济南钢铁的钢材,并开具收款人为原济南钢铁、还款人为第一被告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直接交付原济南钢铁。但第一被告在向原告支付855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后,剩余融资款19950万元人民币未按期归还。

  兴业银行方面认为,结合各个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应该追加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为被告。

  山东钢铁则声称,公司非上述案件争议的法律关系主体,根据原告、第一被告曾向原济南钢铁出具的《承诺与说明书》,其中免除了其不执行三方协议的责任,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三赢”遇变

  18起诉讼中,山东钢铁、贸易商与兴业银行均签订了《保兑仓业务三方协议》。保兑仓,这一在平日里备受推崇的业务模式,如今在经济的“寒冬”里遭遇到了考验。

  所谓保兑仓业务,是指承兑银行与经销商(买方)、供货商(卖方)通过三方合作协议,参照保全仓库方式,即在卖方承诺回购的前提下,以贸易中的物权控制,包括货物监管、回购担保等,作为保证措施,而开展的特定票据业务服务模式。

  对贸易商来说,其利用生产商的担保扩大了订货量,还不承担商品滞销的风险。如果销售商还能因订货量增加而获得价格折扣的话,贸易商在保兑仓业务中无疑获利颇丰。

  而对生产商来说,贸易商的货款已经全部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于是在生产商的会计报表上,既实现了销售收入,又不存在应收账款。

  银行则不但能得到手续费,还争取到了优质客户,又获得了通常为半年的存款额。

  以本案为例,钢贸商向兴业银行交纳一定的保证金(30%)后开出承兑汇票,且由兴业银行承兑,收款人为山东钢铁(或其子公司)。山东钢铁在收到兴业银行承兑汇票后,开始向物流公司或仓储公司的仓库发货,货到仓库后转为仓单质押。若钢贸商无法到期偿还银行敞口,则山东钢铁负责回购质押货物。

  理论跟实践往往有差距。据行业相关人士透露,由于生产商的仓储空间有限,若等待银行通知才发货将提高存货成本,因此有时候生产商会向银行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部分银行会选择妥协,允许生产商在未收到银行通知的情况下向贸易商发货,并签协议免除其法律责任。

  事实上,保兑仓业务因为可达到“三赢”,已经存在并正常运作了多年。然而,济南钢贸商会会长高其友向经济导报记者介绍,部分钢贸商会利用授信融资额进行其他投资,因此若监管力度不够,将存在潜在风险。

  而持续的经济低迷,终于使风险暴露。

  具体到本案,高其友表示不了解具体情况,不便过多评论,但他指出了其中风险:生产商将收不到销售商的现金,若在承兑汇票到期之前需要现金的话,生产商需在向银行支付贴现利率之后才能将汇票兑现;此外,生产商还要承担销售商未缴足保证金的担保风险———当贸易商不能缴存足额保证金而需要生产商补足时,尽管生产商是大型企业,也有可能违约,银行就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前述这18起诉讼中,第一原告大多为上海贸易商,其次为福建贸易商,山东本地贸易商很少。高其友表示,山东贸易商的销售款都及时补给了银行,基本不会发生违约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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