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1月27日就房产税改革试点答问时表示,我国目前有必要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今后将总结试点经验,适时研究提出逐步在全国推开的改革方案。
条件成熟时,在统筹考虑对基本需求居住面积免税等因素的基础上,将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拥有的住房征收房产税。
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
三部委负责人表示,这为部分城市进行房产税改革试点提供了依据,为逐步在全国推开这项改革,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积累经验。
负责人还指出,国务院制定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是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法律依据,房产税制度也需要根据情况的变化进一步改革完善。
上述负责人同时表示,房产税是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征收房产税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同时,在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通过增加住房持有成本,可以引导购房者理性地选择居住面积适当的住房,从而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上述负责人还指出,房产税为地方税,试点征收的收入属地方财政收入。同时,改革试点征收的收入将用于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等。
目前,我国房产税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性房产征税。1986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每年征收房产税,但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即个人自住住房)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