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1 进行拉伸和弯曲试验时,钢板、钢带应取横向式样;宽度小于600mm的钢带型钢和钢棒应取纵向式样。
5.4.1.2 钢板和钢带的伸长率值允许比表2降低1%(绝对值)。
5.4.1.3 Q345级钢其厚度大于35mm的钢板的伸长率值可降低1%(绝对值)。
5.4.1.4 边长或直径大于50~100mm的方、圆钢,其伸长率可比表2规定值降低1%(绝对值)。
5.4.1.5 宽钢带(卷状)的抗拉强度上限值不作交货条件。
5.4.1.6 A级钢应进行弯曲试验。其他质量级别钢,如供方能保证弯曲试验结果符合表2规定要求,可不作检验。
5.4.1.7 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的冲击功和试验温度应符合表2规定。冲击功值按一组三个试样算术平均值计算,允许其中一个试样单值低于表2规定值,但不得低于规定值的70%。
5.4.1.8 当采用5mm×10 mm×55mm小尺寸试样做冲击试验时,其试验结果应不小于规定值的50%。
5.4.2 Q460和各牌号D、E级钢一般不供应型钢、钢棒。
5.4.3 表2所列规格以外钢材的性能,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5 表面质量
钢材的表面质量应按有关产品标准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每批钢材的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部位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取样数量,个 |
取样方法 |
试验方法 |
1
|
化学分析
|
1
(每炉罐号) |
GB 222
|
GB223
|
2
|
拉伸
|
1
|
GB 2975
|
GB 228
GB 6397 |
3 |
弯曲 |
l |
GB 2975 |
GB 232 |
4 |
常温冲击 |
3 |
GB 2975 |
GB 2106 |
5 |
低温冲击 |
3 |
GB 2975 |
GB 4159 |
6.2 钢板、钢带及型钢厚度≥12mm或直径≥16mm的钢棒做冲击试验时,应采用10mm×10mm×55mm试样;厚度为6mm~<12mm的钢板、钢带及型钢或直径为12mm~<16mm的钢棒做冲击试验时,应采用5mm×10mm×55mm小尺寸试样。冲击试样可保留一个轧制面。冲击试样的纵向轴线应平行于轧制方向。
6.3 当做厚度或直径大于20mm钢材的弯曲试验时,试样经单面刨削使其厚度达到20mm,弯心直径按表2规定。进行试验时,未加工面应位于弯曲外侧。如试样未经刨削,弯心直径应比表2所列数值增加1个试样厚度a。
7.1 钢材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和验收。
7.2 钢材应成批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质量等级、同一炉罐号、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热处理制度(指按热处理状态供应)的钢材组成。
A级或B级钢允许同一牌号、同一质量等级、同一冶炼和浇注方法、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但每批不得多于6个炉罐号,且各炉罐号c含量之差不得大干O.02%,Mn含量之差不得大于0.15%。
每批钢材重量不得大于60t。
7.3 钢材的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时,应从同一批钢材上再取一组三个试样进行试验。前后六个试样的平均值不得低于表2规定值,允许其中两个试样低于规定值,但低于规定值70%试样只允许一个。
7.4 钢材的检验项目的复验和验收规则应符合GB247和GB2101的规定。
8 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钢材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247或GB2101的规定。
附录A
新旧低合金结构钢标准牌号对照
(参考件)
A1 GB/T1591—94的牌号与GB 1591—88标准中的对应牌号对照如下:
GB/T 1591—94 |
GB 159l一88 |
Q295 |
09MnV、09MnNb、09Mn2、12Mn |
Q345 |
12MnV,14MnNb,16Mn、16MnRE、18Nb |
Q390 |
15MnV、15MnTi、16MnNb |
Q420 |
15MnVN、14MnVTiRE |
Q460 |
|
本标准水平等级GB/T1591—94I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591—88《低合金结构钢》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