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铸造用生铁
Foundry pig iron
UDC 669.13 GB718—82代替GB718—65
本标准适用于铸造用生铁。
1 品种及技术要求
1.1 牌号及化学成分
铁种 |
铸造用生铁 |
|
牌号 |
铸34 |
铸30 |
铸26 |
铸22 |
铸18 |
铸14 |
铁号 |
代号 |
Z34 |
Z30 |
Z26 |
Z22 |
Z18 |
Z14 |
|
C |
>3.3 |
Si |
>3.20~3.60 |
>2.80~3.20 |
>2.40~2.80 |
>2.00~2.40 |
>1.60~2.00 |
>1.25~1.60 |
|
1组 |
≤0.50 |
Mn |
2组 |
>0.50~0.90 |
3组 |
>0.90~1.30 |
化 |
|
1级 |
≤0.06 |
学 |
2级 |
>0.06~0.10 |
成
分 |
P |
3级 |
>0.10~0.20 |
|
4级 |
>0.20~0.40 |
%
|
5级 |
>0.40~0.90 |
|
1类 |
≤0.03 |
≤0.04 |
S |
2类 |
≤0.04 |
≤O.05 |
3类 |
≤O.05 |
|
1.1.1 根据供需双方协议,可供应化学成分范围较窄或含有其它合金元素的特殊铸造生铁。
1.1.2 根据供需双方协议,Z34号生铁含硅量允许3.60~6.00%,但装入一个车箱内的生铁,其含硅量的差别应不大于0.40%。
1.l.3 根据需方要求,方可供应第一组含锰量的生铁。经供需双方协议,可供应含锰量大于1.3%的生铁。
1.1.4 用含铜矿石冶炼的生铁应分析含铜量。各号生铁的含碳量与含铜量,均不作报废依据。
1.1.5 生铁订货时,必须在合同中注明铁号和组、级、类等技术条件的具体要求。
1.2 块重
各号生铁均应铸成5±2公斤小块,而大于7公斤与小于2公斤的铁块之和,每批中应不超过总重量的10%,根据需方要求,方可供应重量不大于40公斤的铁块。
1.3 表面要求
铁块表面要洁净,如表面有炉渣和砂粒,应清除掉,但允许附有石灰和石墨。
2 试验方法
铸造用生铁化学成分分析的取样,按GB719—65《生铁的化学分析用试样采取法》进行。化学分析方法按GB 223.1~223.7~81《钢铁及其合金化学分析方法》中碳、硫、磷、锰、硅量的测定和YB35(1~28)一78《钢铁化学分析方法》或能保证标准规定的准确度的其它方法进行。仲裁分析只能按GB223.1~223.7—81和YB 35(1~28)一78所规定的方法进行。
3 检验规则、运输和质量证明书
3.1 生铁质量的检查和验收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
3.2 每一车箱只准装载同一炉次的生铁。
3.3 生铁块经水陆联运时,转运港埠必须以车为单位进行装卸,车与车不得相混。但发货人、收货人、铁号、组、级、类均相同者除外。
3.4 每批交货的生铁,必须随运单附有证明生铁符合订货合同和本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书。
质量证明书中应注明:
a 订货合同号;
b 铁号、块度;
c 炉次、组、级、类和重量;
d 化学成分分析结果;
e 本标准编号。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本溪钢铁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冶金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负责解释。
国家标准总局1982-02-23 1982-10-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