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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住建部发文催地方政府筹足公租房资本金
发表时间:[2011-07-11]  作者:  编辑录入:冶金之家  点击数:659

为确保顺利完成2011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近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各地要按照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书,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尽快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对于不同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尽快确定具体的投资模式和投资主体。各地可按照20%比例,测算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需求

《通知》明确,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主体,分别由企业和政府解决项目资本金。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以及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项目资本金由相关企业自行解决,政府可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予以支持。政府直接投资和政府组建投资公司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由政府注入项目资本金,其项目资本金资金可从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市县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的资金,以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渠道筹集。

《通知》要求,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摆在优先突出位置,加大政府筹资力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及时足额到位。对于应由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要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原则,县级筹资存在困难的,市级要帮助解决;市级筹资存在困难的,省级要帮助解决。各地解决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的资金来源,首先要立足于政府预算安排资金,特别是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仍有缺口的地区,在按规定程序使用年度超收收入时,要相应增加资金投入。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程序将政府预算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尽快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

《通知》还要求,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支付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同时,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月检查项目工程进度,按月监控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支出进度,保障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确保顺利完成全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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