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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发表时间:[2009-04-11]  作者:  编辑录入:admin  点击数:2414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2101—89代替GB210l一80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型钢(条钢、异型钢和盘条)的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热轧、冷拉(轧)、锻制及热处理型钢。2检验规则2.1检查和验收2.1.1型钢的质量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验收。2.1.2供方必须保证交货的型钢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需方有权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2.2组批规则型钢应成批检验,组批规则按相应标准的规定。2.3取样数量试验用试样数量、取样规则按相应标准的规定。2.4复验与判定规则任何检验如有某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白点除外)。复验结果(包括该项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整批不得交货。供方有权对复验不合格的型钢重新分类或进行热处理,然后作为新的一批再提交检验。3包装3.1尺寸小于或等于30mm的圆钢、方钢、钢筋、六角钢、八角钢和其他小型型钢:边宽小于50mm的等边角钢;边宽小于63mm×40mm的不等边角钢;宽度小于60mm的扁钢;每米重量不大于8kg的其他型钢必须成捆交货。每捆型钢必须用钢带、盘条或铁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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