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磷铁
Ferrphosphorus
UDC669.15′779 GB 3210—82
本标准适用于炼钢及铸造中作磷元素加入剂用的磷铁。
1技术要求
1.1牌号和化学成分
1.1.1磷铁按含磷量的不同,分为四个牌号,其化学成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
化学成分,% |
牌 号 |
|
Si |
C |
S |
Mn |
P |
不大于 |
FeP24 |
23.0~25.O |
3.0 |
1.O |
0.5 |
2.O |
FeP2l |
20.O~<23.O |
3.0 |
1.0 |
O.5 |
2.0 |
FePl8 |
17.0~<20.0 |
3.O |
1.O |
O.5 |
2.5 |
FePl6 |
15.O~<17.O |
3.O |
1.O |
0.5 |
2.5 |
1.1.2需方如对化学成分有特殊要求,可与供方商定。
1.2物理状态
1.2.1 磷铁应成块状供货,最大块重应不超过30kg,小于20×20mm的块度,其数量不得超过该批总重量的10%。
1.2.2需方如对物理状态有特殊要求,可与供方商定。
2试验方法
2.1取样
化学分析用试样的采取按YB 70—65《铁合金化学分析用试样采取法》进行。
2.2制样
化学分析用试样的制取按YB 71—65《铁合金化学分析用试样制取法》进行。
2.3化学分析
磷铁的化学分析方法按YB 576—65《磷铁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3检验规则
3.1质量检查及验收
产品的质量检查及验收,应符合YB 586—65《铁合金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的要求。
3.2组批
同牌号含磷量相近的几炉磷铁组成一批交货,每批成品中各炉含磷量之差,不得超过2%。
4包装、4把标志、储运和质量证明书
产品的包装、标志、储运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YB 586—65的要求。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辽阳铁合金厂起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冶金工业部部标准YB 524—65《磷铁》作废。
国家标准局1982-09-23发布 1983-07-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