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电炉
10.1 设备与相关设施
10.1.1 电炉的最大出钢量,应不超过平均出钢量的 110%。
10.1.2 容量 30t 及其以上的电炉,均应采用高架式布置,并采用钢水罐车出钢。
10.1.3 电炉倾动机械应设零位锁定,电极升降应有上限位锁定;电炉炉盖升降与旋转、电极升降 与旋转、炉子倾动等动作的机械之间,应设有可靠的安全联锁;电炉液压站,应在断电事故情况下仍能完成一次出钢动作。
10.1.4 根据 GB50016 的规定,单台额定容量大于或等于 40MVA 的电炉油浸变压器应设置自动灭 火系统,且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0.1.5 氧气阀门站至氧燃烧咀和碳氧喷枪的氧气管线,应采用不锈钢制作,并应在软管接头前焊 接长 1.5m 以上的铜管;氧气阀门站应遵守本规程 9.2.12 的规定。
10.1.6 设在密闭室内的氮、氩炉底搅拌阀站,应设氧浓度监测装置,浓度偏低时应有人工或自动 联锁排气扇开启的保护措施。阀站应加强维护,发现泄漏及时处理,并应配备排风设施;人员进入前应排风,氧浓度达标确认安全后方可入内,维修设备时应始终开启门窗与排风设施。
10.1.7 采用煤气烧嘴时,应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之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还应设置 煤气吹扫与放散设施。
10.1.8 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Consteel 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应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报警时,应自动断电并升起电极停止冶炼,操作人员应迅速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然后恢复供电。
10.1.9 竖炉、Plus2000 炉、Consteel 炉的废钢预热段废气出口,应设置废气成分连续分析系统;废 气中的氧与一氧化碳超过规定值,燃烧室中的点火烧嘴便应工作,并供入适量空气,使排出废气继 续完全燃烧。
10.1.10 电炉直接排烟除尘系统的设计,应遵守 GB6222 和 GB28664 的规定,系统中应有泄爆措施。
10.1.11 竖炉的竖井移动与停留区域下方空间,不应设置阀站等有火灾危险的建筑物,不应有电缆 架或易燃管线穿越,否则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Plus2000 炉废钢预热的预热料篮旋转区域下方空 间,不应有任何易燃物;料篮旋转时,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
10.1.12 Consteel 炉废钢传送带,两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0.9m 的安全走道。传送带支架下方,不应 有人员通行;若有道路通过,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10.1.13 电炉供电设施及其各部位的绝缘电阻,应符合有关电气规程、规范的规定;炉壳与电极、 炉盖升降装置,应可靠接地。供电设施附近,不应有易造成短路的材料与物件。
10.1.14 炉后出钢操作室(或操作台)应设在安全的位置,其正对出钢口的窗户应有防喷溅设施。 操作室出入口应设在远离出钢口一侧。炉下钢水罐车运行控制应与电炉出钢倾动控制组合在一个操作台上,以便协调操作。电炉出钢倾动应与炉下钢水罐车的停靠位置及电子秤联锁,出钢水量达到 规定值,电炉回倾到适当位置后,钢水罐车方可从出钢工位开出,以保证出钢作业安全。
10.1.15 偏心炉底出钢口活动维修平台,只有在电炉出钢完毕回复原始位置,方可开向工作位置。
10.1.16 炉前喷粉设施与电炉热喷补机的发送罐,其设计、制造、验收与使用,应符合压力容器规 范的规定。
10.1.17 直流电弧炉水冷钢棒式底电极,应有温度检测,应采用喷淋冷却方式,避免采用有压排水 方式。炉底冷却水管,应悬挂设置,不应采用落地管线,以防漏钢时酿成爆炸事故。
10.1.18 应在电炉炉下不同厚度的耐火材料中设置温度测量元件,当某特定测量点温度超过规定值 时,应立即停止冶炼,修理炉底。
10.1.19 上电炉炉顶维护梯口应设安全门,人员上梯时,安全门开启,电极电流断开,电炉不会倾 动,炉盖不会旋转。
10.1.20 采用铁水热装工艺的电炉,应能正确控制兑铁水小车的停车位和铁水罐倾动的速度与位 置,防止造成跑铁事故。
10.1.21 采用炉前热泼渣工艺的电炉,热泼渣区域周围的建、构筑物与地坪、上方的管线或电缆, 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因作业区内积水酿成爆炸事故。
10.1.22 采用活动炉座的电炉,应由一台起重机吊运;因条件限制只能用两台起重机抬运时,应采 取措施,保证作业安全。电炉的修炉区,应设置炉壳底座(或支架)、修炉坑或修炉平台。
10.1.23 电极连接站,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设施,以防红热电极灼伤人员或损坏周围设施。
10.1.24 电炉钢厂使用的铁合金料,应严格分类保管,并应防止混料和沾水,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湿,电炉车间内不应设铁合金破碎与烘烤设施。
10.2 生产操作
10.2.1 电炉开炉前应认真检查,确保各机械设备及联锁装置处于正常的待机状态,各种介质处于 设计要求的参数范围,各水冷元件供排水无异常现象,供电系统与电控正常,工作平台整洁有序无杂物。
10.2.2 电极通电应建立联系确认制度,先发信号,然后送电;引弧应采用自动控制,防止短路送 电。
10.2.3 竖炉第一料篮下部的废钢,单块重量应不大于 400kg;待加料的废钢料篮吊往电炉之前,不 应挂小钩,废钢料篮下不应有人。
10.2.4 电炉吹氧喷碳粉作业,应加强监控。当泡沫渣升至规定高度时,应停止喷碳粉。水冷氧枪 应设置极限位,以确保氧枪与钢液面的安全距离。
10.2.5 氧燃烧嘴开启时应先供燃料,点火后再供氧;关闭时应先停止供氧,再停止供燃料。
10.2.6 炉前热泼渣操作,应防止洒水过多,以避免积水产生事故。
10.2.7 电炉通电冶炼或出钢期间,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不应登上炉顶维护平台,不应在短网下 和炉下区域通行。
10.2.8 电炉冶炼期间发生冷却水漏入熔池时,应断电、断气,关闭烧嘴,停止一切操作,并立即 处理漏水的水冷件,不应动炉。直至漏入炉内的水蒸发完毕,方可恢复冶炼。
10.2.9 正常生产过程中,应经常清除炉前平台流渣口和出钢区周围构筑物上的粘结物。粘结物厚 度应不超过 0.1m,以防坠落伤人。
10.2.10 电炉炉下区域、炉下出钢线与渣线地面,应保持干燥,不应有水或潮湿物。
10.2.11 电炉加料(包括铁水热装和吊铁水罐)、吊运炉底、吊运电极,应有专人指挥。吊物不应 从人员和设备上方越过,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
10.2.12 维修炉底出钢口的作业人员与电炉主控人员之间,应建立联系与确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