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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作业部氧气安全操作规程
发表时间:[2017-05-04]  作者:  编辑录入:小钼  点击数:860

为了确保炼铁作业部高压氧气系统和低压氧气系统安全运行,用氧设备规范检修与使用,特制定本氧气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1 氧气
1.1 理化性质:无色、无嗅、无味的气体,具有助燃性;氧气比空气重,在标准状况(标准状况下(0℃,大气压强为1.013×105Pa)条件下,密度为1.429g/L,比空气略大,不易溶于水。在101kPa压强下,温度为-180℃时,氧气可转变为淡蓝色液体,温度为-218℃时,变成雪花状淡蓝色固体。
1.2 危险特性:强氧化剂,助燃,与可燃蒸气混合可形成燃烧式爆炸性混合物;氧比空气重,在空气中易扩散,流速过快容易产生静电积累,放电可引发燃烧爆炸;常压下,当氧浓度超过40%时,就有可能发生氧中毒,长期处于氧分压为60-100%Kpa的条件下可发生眼损害,严重可导致失明。
1.3 氧气使用技术标准:生产工艺用氧气严格执行GB/T 3863-2008工业氧标准,要求氧气纯度≥99.6%,无游离水。
2 氧气系统运行操作安全规程
2.1 氧气管道、阀门等与氧气接触的一切部件,安装、检修及停用后再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的除锈、脱脂。可用喷砂、酸洗除锈法或四氯化碳及其它高效非可燃洗涤剂脱脂、除锈。脱脂后的管道应立即钝化或充干燥氮气。
2.2 氧气管道须架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上,用管道输送须干氧输送,配有相应的阻火或灭火设施。
2.3 氧气管道应有消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室外架空氧气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应有接地。
2.4 严禁油脂及易燃物污染氧气管道的平台。富氧平台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油脂累物品以及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2.5 氧气管道严禁私接,不应穿过生活区、办公区等不使用氧气的建筑物,不应穿过高温及火焰区,必须通过时应有保证管壁温度不超过600℃的隔热措施。
2.6 氧气阀门的填料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可选用石墨处理过的石棉织物作阀门填料。
2.7 氧气压力表为专用压力表,不得以其他压力表代替。
2.8 氧气压力表应安装在易观察和检修的位置,避免高温与振动。
2.9 定期校验氧气压力表,合格后方准继续使用,使用过程中严禁沾染油脂。
3 氧气使用管理安全要求
3.1 炼铁作业部管理区域与管理职责划分:炼铁作业部氧气管网分界,高压氧气为经四纬二路DN80总阀开始的总管,由生产科负责。一高炉DN50阀门在热风炉插板阀平台,二高炉DN50阀门在净煤气插板阀平台,此支管后管道包括阀门由各高炉负责。低压氧气由AP制氧厂经总管道直接到高炉富氧站,系统供气支路的第一道DN200阀门,自该阀门起(包括该阀门)至该系统的所有管网由高炉负责维护与管理,铁前检化验中心DN50低压氧管道与阀门归本单位负责。
3.2 各作业区分管氧气管线的技术员和专业点检人员负责检查和消除所辖区域内氧气管网的安全隐患,对本单位无法独立解决的,按照管理职责的划分,报上级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3.3 作业部组织相关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确认所辖区域内氧气系统的安全性。
3.4 作业区必须绘制本单位所使用氧气的详细平面管网图和工艺简图,标明使用地点,并对照确认氧气管网与其他管网能可靠断开,防止混入其它介质。
炼铁用富氧时氧气压力应大于冷风压力100kPa,小于此值时应及时停止供氧。当高炉休风系统检修时,应关闭供氧手动阀门,切断氧气源。
开关氧气阀门应缓慢进行。操作人员应站在阀的侧面进行操作。操作带旁通阀的阀门时,应先开启旁通阀,使下游侧先升压,当主阀两侧压差≤0.3MPa时再开主阀,操作未带旁通的阀门时,应以极缓慢速度开阀,以防氧气压差过大,流速过快,引起可燃物着火。
3.5 富氧站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油脂类物品以及与生产无关的物品。明火及油污不得靠近氧气支管使用点的阀门,阀门应设在不产生火花的保护外罩内。
3.6 对氧气管道进行动火作业前,须先制定动火方案。其中包括负责人、作业流程图、操作方案、安全措施、人员分工、监护人、化验人等,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进行作业。
3.7 氧气管道上的阀门、仪表、氧气喷嘴等严禁被油沾污。开车生产前或检修后开车,必须对系统的管道、设备、阀门、仪表及其他管件等进行严格的脱脂处理,保证清洁无油污,处于可靠的安全状态。
3.8 氧气管道等的静电接地装置必须完全可靠,法兰连接处必须加装跨接线,接地性能良好。
3.9 严格控制氧气在管道中的流速,以减少静电的产生。
3.10 严禁岗位人员将氧气用于吹灰等其他非设计使用用途。
3.11 必须结合全方位设备点检制度,制定所辖区域内氧气管网的日常点检制度,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试压检漏等检查工作,对系统运行的安全性进行全面评估,以及消除隐患。
3.12 氧气管道的外壁安全色为浅蓝色。管道的安全标志应包括介质、流向、工作压力、管径、材质、安全警告语句等内容,具体制作形式遵照集团公司装备能源部和安环部相关标准执行。
3.13 氧气管网必须与输送氮气或其他介质管道系统可靠隔离,隔离可采用加装盲板等可靠的方式。
3.14 氧气管网发生油脂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停止氧气输送和使用,并立即上报厂安全环保组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同时通知生产单位,由厂安全环保组和集团公司安环部进行安全评估。
3.15 氧气管道发生泄漏等事故,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向中控室、生产科和作业部领导汇报,通知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操作岗位;紧急情况下,应直接通知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操作岗位,但事后必须向生产调度汇报;可能产生安全隐患,威胁安全生产时,必须同时汇报安全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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