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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租赁自住房租
发表时间:[2012-07-23]  作者:  编辑录入:冶金之家  点击数:796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出台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自住住房租金,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2000元。

济南市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赁自住住房租金的职工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用自住住房;房屋租赁费用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

根据规定,济南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次年申请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超过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按12个月时间提取。职工租住两套(含)以上住房的,每年只能为一套租赁住房提出一次提取申请。

同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提取时职工已支付的房屋租金。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可申请提取配偶或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济南市规定,每年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实际租金扣除家庭年工资收入15%后的差额部分,且最高不得超过12000元。

对于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济南市明确,提取金额按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关系或租金分配方案,在可提取金额中按各自分担的租金比例提取。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人均方式核定每个合租职工可提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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