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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发表时间:[2011-01-06]  作者:  编辑录入:冶金之家  点击数:844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0年12月17日发出,会议资料于2010年1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1月5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大会由董事长熊小星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073408357股,占总股本的77.0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续聘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34083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项议案通过。

2、《关于调整公司2010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方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对项议案回避表决,扣除应回避表决的1073188818股,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19539股。

表决结果:同意21953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该项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受本公司委托,指派方世扬、罗小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该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与会股东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 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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