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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城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有新规
发表时间:[2012-05-15]  作者:  编辑录入:冶金之家  点击数:243

据山西晚报报道,昨日从晋城市物价局传出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价格行为,该局出台新规,对全市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进行了明确。

晋城市物价局首先明确,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计利润,按成本价规定税金制定销售价格;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计管理费和利润,税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次,明确限价商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意见后,综合考虑土地成本、建设成本、合理利润及规定税金等因素,按照周边市场或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销售价格70%—80%之间的比例测定销售价格,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写入招标文件公开招标。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销售基准价格的最高限价,不得上浮。

另外,还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租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原则上掌握在同一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50%—70%之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制定要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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