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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确认京沪获批集体土地建租赁房
发表时间:[2012-01-09]  作者:  编辑录入:冶金之家  点击数:623

据媒体报道,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正式披露允许地方试点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北京、上海已获批准。

徐绍史指出,要着力打造以构建新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平台,增加管理活力。对于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建设用地紧缺的直辖市和少数省会城市,由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并报部批准后,可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此前媒体已报道,鉴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供地压力,住建部已批准部分地方政府2012年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保障房的试点。北京已经提出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公租房,但是这项政策受到其他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的反对。一位土地专家直言:“这样会导致小产权房变相转正,只要国土部批了这个试点,其他地方政府就会有意见,用地压力在哪里都很大”。因担忧村集体借试点发展“小产权房”,国土部门始终对上述尝试持谨慎态度。一些城市初步计划由区级政府租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确保房屋“只租不售”。

2011年5月,国土部出台《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要防范和杜绝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租房,严肃查处“小产权”房,维护良好的管地用地秩序。东部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发达省市,土地是限制保障房开工的一个很大的瓶颈,城市内国有土地储量较少,城市内部拆迁难度大,耗时长。与此同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主任李铁表示,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建低成本的保障房,再高价卖出,避免了征地矛盾,是一条好路子。

专家表示,上述政策实际上是间接明确了“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不过,在保障房的过程中,也需要防止地方政府把保障房建设的资金压力,转嫁到农民身上,肆意征用农民的集体土地损害农民的利益。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土地按性质可分为城市的国有土地和农村的集体土地。农村土地只有在征用为国有土地改变性质后才能进入土地市场“招拍挂”。随着城市化推进,大量集体土地被纳入城市规划圈,但只要性质不变就不允许上市交易。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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