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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外商投资公司境内贷款禁用于境内再投资
发表时间:[2011-12-13]  作者:  编辑录入:冶金之家  点击数:664

为规范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审批和外汇管理,推动外商投资性公司进一步发展,商务部、外汇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其中明确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内贷款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除了上述规定,在外商投资性公司审批方面,《通知》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外商投资性公司审批统计信息的审核管理。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需在《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中标注“投资性公司”,并录入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对其他各类型企业均不得标注“投资性公司”或“投资控股”等类似名称。上述内容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重点检查事项。

《通知》还指出,外商投资性公司可将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的人民币合法所得,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直接用于境内投资;外国投资者也可将其上述合法所得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或增资)后开展境内投资。

根据《通知》,外商投资性公司申请办理境内投资核准手续,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的批准文件;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应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办理所得利润、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增资)业务提交的文件;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通知》称,上述材料经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无误并出具核准件后,外商投资性公司可将相应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所投资企业,或先划转至外商投资性公司再转汇至所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凭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上述境内投资核准件复印件等材料,为所投资企业办理相应的验资询证登记手续,并应在核准件原件上标注已验资的金额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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