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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草案获原则通过
发表时间:[2011-12-02]  作者:  编辑录入:冶金之家  点击数:437

在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草案)》在内的四项条例获得审议并原则通过,并明确了省级政府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遵循的原则,规定了机动船舶和游艇的具体适用税额,细化了税收优惠的规定。

  从此次审议的车船税法细节来看,将汽车按排量分为7档征税;政府部门强化了通过征税来调整汽车产品消费结构的方式,乘用车车船税将按排量分档征收,排量越大需缴纳的额度越高。

  其中,相对于草案的一审稿,此次审议通过的二审稿对排量在1.6升~3.0升(含3.0升)的汽车产品征税标准有所降低,而对排量在3.0升以上的汽车产品仍然维持了一审稿中相对较高的征税标准。其中,1.6升~2.5升汽车的纳税降幅明显。

  不过,新税法只是规定了税额的幅度区间,具体实施办法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制定。

  “差距拉得如此之大,恰恰反映出政府希望车船税可以对汽车消费起到一定的导向作用,引导人们购买小排量、低能耗的车辆,尽可能节约能源。”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此前曾对媒体表示。

  据财政部测算,汽车排气量和价值之间有着正向关系,相关性高达97%,也就是说,一般排气量越大的车价值越高。据悉,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也是按排气量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于今年3月曾下发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有关问题的解读,声明本次车船税立法税负维持不变,车船税属于财产税,不属于对乘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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