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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发表时间:[2011-08-17]  作者:  编辑录入:冶金之家  点击数:568

内容简介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女职工在心理和生理上与男职工有区别。就生理而言,男女在运动系统、呼吸系统、血液循环系统等许多方面都存在不同,尤其是女性在月经、生育、哺乳等时期都有特殊的生理反应,需要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不足18周岁,身体发育尚未完全成熟的劳动者。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本身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应当给予他们特殊的劳动保护。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作了以下规定: 1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某些特别危险的行业,如矿山井下作业、架设登高作业;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如第Ⅵ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等不允许女性和未成年工从事。 2规定了妇女在生理四期(月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如怀孕和哺乳期的妇女禁忌从事接触铅、苯、镉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等。 3规定了妇女在“四期”应享受的基本待遇。如产假休息不少于90天,在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等。 4规定了未成年工的就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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