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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安全规程
发表时间:[2007-09-06]  作者:  编辑录入:admin  点击数:5523

1 总 则
1.1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炼钢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改善劳动条件,促进炼钢工业的发展,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炼钢厂(车间)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生产和设备检修。
1.3 现有企业的所有建构筑物、设备、安全装置以及治理尘毒的设施,凡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在技术改造或大、中修时予以解决。

2 安全卫生管理
2.1 新建、改扩建或技术改造工程,其安全防护装置和治理尘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2 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初步设计文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安全卫生设计应贯穿于专业设计之中。
2.3 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变更安全设施,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变更较大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方可进行隐蔽。
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施工图及施工中变更通知单交付使用单位。
2.4 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竣工后应按规定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2.5 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长应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厂长对本厂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各级职能部门对其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
2.6 应建立健全安全卫生专职机构和专职安全员,负责管理全厂的安全工作。
2.7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2.8 应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厂每年至少检查两次,车间每季至少检查1次。查出的问题,应提出解决措施,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2.9 应建立安全教育室,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加强安全技术培训,职工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所有职工每年应至少进行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1次。
新进厂职工,应首先接受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熟练职工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外单位来厂学习或参观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应由专人带领。
2.10 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的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或执照方准上岗;其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11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厂长批准;其有关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冈。
2.12 应按规定给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职工上岗时应按规定穿戴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与用具。
2.13 应建立厂房、机电设备的定期检查、维修和清扫制度。
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无牌不得操作。
2.14 安全装置和设施,应始终保持功能良好,不得失修或无故拆除。
2.15 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厂长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指挥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应按《冶金企业伤亡事故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将伤亡事故及时如实上报。
应及时调查分析事故,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3 厂(车间)位置的选择主体设备设计要求
3.1 厂(车间)位置的选择与布置
3.1.1 选择厂(车间)的位置,应注意工程地质条件和预防洪水、海潮、飓风、滑坡的危害,并按地震烈度等级标准设防。
厂址应高出所在地最高洪水位0.5米以上,场地位于海岸边的,其标高应高出最高潮水位1米以上。如受条件限制,也可采用筑堤防洪,但厂址标高不应低于常年洪水位或历年最高内涝水位。
3.1.2 各车间应布置在生产流程的顺行线上,位于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当地生活水源的下游,且应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
3.1.3 主厂房与乙炔站、煤气柜、氧气站、油库、炸药库、钢渣罐处理场等的相关位置,应符合各专业的安全技术要求。
重油站、煤气柜等火灾危险性较大以及产生大量烟气、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附属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和职工生活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氧气站应位于空气洁净场所,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乙炔站(厂)、电石渣堆或其他炔类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1.4 在不影响工厂总体合理布置的前提下,车间的方位应保证厂房内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3.1.5 各车间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爆、防震、工业卫生、运输安全等有关规范的规定。
3.1.6 应按消防规定设消防通道。设置消防设施的地点,都应设明显的标志牌。
3.1.7 炼钢车间应尽量靠近炼铁车间和轧钢车间布置,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铁水运输作业线路与其他运输作业线路互相干扰和平面交叉。
3.1.8 选择厂址,应同时考虑到钢渣和垃圾的弃置场所问题。弃渣场应位于厂区、居住区和给水源等的卫生防护距离以外的低洼地带,并应考虑爆炸安全距离。钢渣处理设施应布置在炼钢主厂房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尽量减少钢渣运输作业与其他货物运输之间互相干扰。
3.1.9 废钢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炼钢车间附近(落锤破碎和爆破破碎除外)。对炼钢厂自生的轻型废钢,可在车间附近设小型火焰切割间处理。
3.1.10 厂区(车间)办公室及生活福利设施,应设在厂(车间)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1.11 职工集中又连续作业的场所,应设置卫生室(或卫生保健箱)。
3.2 厂房建筑布置
3.2.1 产生大量热及有害气体的车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散热及采光条件。转炉,电炉、精炼炉、浇注处等热源,其上方应有良好的通风。
3.2.2 炼钢厂建筑结构应符合土建规范的各项规定,应考虑各种静、动载荷及自然条件等因素,以保证厂房结构的安全。
利用原有建筑物的改扩建工程,应对原建构筑物的强度进行鉴定。
3.2.3 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能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
3.2.4 易受高温辐射、钢渣喷溅危害的设备和构筑物等,应有隔热保护措施。过跨车(包括钢水罐、渣罐、红锭、钢坯、锭模冷却车等)及车间内其他类似电动车辆的外表面,距厂房柱或平台柱的外表面应不小于0.8米,柱子还应包裹防热层隔热。
3.2.5 防火设施的设置,应遵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法规标准的规定。应合理布置登上厂房屋面的消防梯及检修梯。
3.2.6 厂房内主要梯子的角度,不应大于45度,条件困难的情况下不应大于60度。除特殊情况外,应避免采用直爬梯。直梯、斜梯的设置应符合GB4053.1~4053.2《固定式钢直梯和斜梯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斜梯两侧应设扶手,扶手上端高出平台1米。梯子的数量:
经常有人工作的平台,至少一端一架;
炉子(工作平台)到铸锭等联系较多的操作区,每座炉子一架。
长工作平台,两梯问距不大于100米
炉子的操作平台和连铸操作平台的梯子,应采用钢结构;梯子踏板应为防滑花纹钢板或格栅板。
大中型转炉车间的转炉跨,两端应设楼梯;转炉跨应设电梯。
3.2.7 操作位置高度超过1.5米的,应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应符合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的规定。操作平台应能承受生产工艺所需各种设备的最大负荷。
车间内高于1.5米的平台,宽于0.25米的平台缝隙,深于1米的敞口沟、池,四周均应设栏杆(工艺操作不允许的特殊情况例外)。工业防护栏杆应符合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3.2.8 经常走人的平台、走廊、梯子,如需铺设钢板应采用防滑花纹钢板或格栅板。
炼钢和铸锭平台容易受熔融钢及渣喷溅的场所,应采用铸铁板或耐火砖铺设。
3.2.9 中级和重级工作类型的桥式起重机,应设置双面安全走道。其他工作类型的起重机,至少有一侧设置贯通式安全走道,走道宽度应不小于0.8米。
3.2.10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不宜与导电裸滑线布置在同一侧;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应在通向起重机司机室的梯子和走台与滑线之间设防护板和指示灯,人口上方增设安全遮栏及指示灯。
3.2.11 积灰较多的主厂房,屋面四周应设置栏杆,井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通道和其他清扫设施。
3.2.12 烟囱和厂房应安装避雷设施。烟囱的采样孔,应设采样平台和便于采样人员携带仪器上下的梯子。
3.2.13 炼钢车间和铸锭车间的屋面、地坪、平台、坑沟、通道和地下构筑物等,应有良好的防排水措施,并且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2.14 炼钢炉、钢水运输线、钢渣运输线、浇注平台等附近的地表及地下,不得设置水管(专用渗水管除外)、电缆等管线。如管线必须从附近经过,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3.2.15 易积水的罐、坑、槽和斗,应设排水孔和防雨设施。所有炼钢用罐、坑、槽和斗等及其工作区域,不得有冰雪,积水,不得堆放潮湿物和易燃易爆物品。
3.2.16 对于人员有被卷人危险的突出旋转物体或咬人部分,应安装安全罩或安全栏杆。
3.2.17 在较长的生产线上,宜每隔50米设1座可以拆卸的过桥,过桥的宽度不应小于0.8米。
3.2.18 安全走道应设明显的标志。厂内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牌。
3.2.19 生产场所及车间的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的设置和照度标准,应遵守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3.2.20 电炉废钢配料间,应在中部设横穿厂房的安全走道。
3.2.21 废钢处理设施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废钢火焰切割间应设置可回转的排烟罩。
落锤破碎场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根据防护结构确定,3吨以下的落锤不小于30~50米,3~7吨的落锤不小于80~100米。
废钢爆破应在泄压式爆破坑内进行,爆破坑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安全距离不小于150米。
3.2.22 转炉车间设计的安全要求:
厂房操作平台应采用高架式或半高架式,不得采用地坑式;
转炉主操作室的窗子应装双层钢化玻璃,操作台不应正对转炉;
炉下钢水罐车操作室的门不得朝向钢水线,室内地坪应高于车间地坪;
炉子倾动机械的润滑站,应设于倾动机械的外侧(远离炉子中心线),如设在靠近钢水线一侧,则应设保护墙;
摇炉室窗口应采取可靠的防喷溅措施,窗口侧的墙壁应采取隔热措施;
冶炼时应有挡烟门。
3.2.23 电炉车间设计的安全要求:
炉子跨的跨度,应保证变压器室外墙面至对侧厂房柱之间的净空能顺利通过废钢料篮和吊换的炉壳,井保证炉子前后必要的操作面积;
炉子跨的起重机轨面标高,应保证更换电极时的正常作业;带有密闭罩的电炉,起重机梁下缘至密闭罩最高点(起重机梁底下部分)的净空不应小于0.5米;
原料跨的跨度和高度,当采用起重机吊料罐的方式进料时,应保证罐的正常吊运作业;
新建电炉应采用高架式布置,电炉炉门坎应高出工作平台0.5~0.8米;
两相邻电炉的操作台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以防炉盖崩塌伤人;
电炉与浇注在同一跨时,浇注区与电炉中心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以防浇注时炉盖崩塌伤人;
横向布置的电炉车间,浇注区不得正对电炉;
2座或2座以上电炉的操作平台,其两端应设斜梯,由操作平台下到铸锭间的斜梯,大、中型电炉每座1架,小型电炉每2座1架。
3.2.24 炉外精炼及钢水接受跨,应保证钢包坐人回转台后的最高点(带加盖机械时为此机械的最高点)至起重机梁下缘之间的净空不小于0.5米。
3.3 炼钢设备
3.3.1 氧枪或副枪应有下列安全装置:
事故提枪装置,停电时能把氧枪提出炉口;氧枪电气提升装置发生故障时,应有机械上升装置(松抱闸)或自备电源;
断绳保护装置、制动装置和极限下位的减震装置:
升降小车应设有过速保护装置和防坠落制动装置:
过载和失载保护装置;
氧枪(或副枪)升降与活动烟罩、横移机构及炉子倾动机构之间的电气联锁;
吹氧管软管接口防止脱节伤人的连接装置;
氧枪漏水警报装置。
3.3.2 设计转炉应做到:
有合理的炉容比;
计算转炉的倾翻力矩作为倾翻机械设计的依据(同时应考虑塌炉和冻炉时的倾翻力矩);
炉壳和炉底应有符合计算要求的排气孔;
采用水冷炉口时,应按要求作水压试验;采用埋管式水冷炉口时,应做通球试验;
氧枪孔和下料管溜料口应采用氮封,采用未燃法时汇总漏斗应充氮稀释,并设防爆板(敞口的可不设);
转炉周围应设二次除尘收集罩。
3.3.3 设计转炉应有下列安全装置:
氧气和氮气的工作压力低于规定值时,吹氧管自动提升并发出灯光和声响信号;
氧枪(副枪)的高压冷却水压力低于规定值,高压冷却水出口温度和进出口流量差高于规定值时,吹氧管自动提升并发出灯光和声响信号;
应有当氧枪(副枪)下端的高度低于氧枪(副枪)等特点(炉体转动时,氧枪不致触及炉体的最低位置)时,转炉处于垂直位置不能转动的联锁装置;
应有转炉不垂直和氧枪幅(枪)不对正中时,氧枪(副枪)不能下降的联锁装置;
当氧枪插在炉内上升或下降经过变速点时,氧气快速切断阀应能自动打开与关闭;
采用活动烟罩的转炉,烟罩抬起之前炉子不能倾动,炉子未处于垂直位置烟罩不能下降;
煤气回收系统应有一氧化碳集中检测警报装置和事故处理系统;煤气不能回收而向大气放散时,烟囱上部应设点火装置;
回收煤气时,若煤气中含氧量大于2%或活动烟罩上升至规定值时,转向阀应能自动切断回收,并转向放散;
转炉稀油站不启动,转炉不能倾动;
氧枪不在换枪位时不能横移;
氧枪降至最低吹炼位置时应能自动停止下降;
应设置出钢、出渣时通知炉下区的电铃;
炉台与平台下的钢水罐车和渣罐车之间应有联系信号;
炉前操作室与高压水泵房、除尘风机房、氧气站、煤气加压机房之间,都应有联系信号;
炉前平台以上的楼面经常有人作业的地点,应装设一氧化碳警报装置。
3.3.4 电炉设计
电炉向出渣方向和出钢方向倾动的极限位置,均应设限位开关;电炉的倾动摇架平台处于水平位置时应有锁定装置;电极升降的上,下限应设行程开关;
炉盖旋转应设缓冲限位装置,炉盖旋转与平台倾动应有联锁:
偏心炉底(EBT)出钢机构应与电炉倾动机构联锁,打开EBT出钢口后,电炉回复到水平位置之前不能关闭出钢口:
电炉对面的主操作室不得正对炉前,开出式电炉操作室靠近炉子的前上方应有防护设施;
电炉水冷变压器,水冷系统的水压应低于油压,变压器室应按有关规定设火灾自动警报装置和灭火装置;
炉体不在垂直位置时,电极不能升降,炉盖不能旋转;
电极提升与炉盖转动应联锁,电极提出炉体之前,电炉盖不能转动;
与炉体联接的软管,应保证各部件运动所需的足够长度,不得与其他部位碰撞;
液压蓄势器的容量,应保证停电时能完成如下动作:提升电极,打开倾动锁定装置,炉体倾动到出钢位置,打开出钢口,炉体倾回到零位,关闭倾动锁定装置;
炉壁、炉盖的水冷系统,应有温度、流量指示,高温警报,压力指示、警报和安全阀;
电炉出钢时和钢水罐到位后,电炉才能倾动。
倾炉时,炉子向后最大倾角为45度, EBT偏心炉底出钢的电炉的向后最大倾角为30度,向前最大倾角均为15度。
3.3.5 转炉、电炉炉前平台开口的大小和高度,应保证炉子放渣(或扒渣)时炉渣不致冲击平台设施,且工人取样方便;平台应设有足够面积的防滑小块铸铁板。

4 原材料
4.1 原材料的堆放
4.1.1 应有足够的原材料堆放场地。各种原材料不得混放,应按种类、规格、产地分别堆放整齐,并保持干燥。
4.1.2 原材料间和废钢配料间应有屋面。各种耐火砖及铁合金等熔炼材料应人库或存放在有屋面的场地,井保持干燥。
4.1.3 装卸线旁堆放的料堆,距钢轨外侧应不小于1.5米。
4.1.4 磁性原材料料堆高度,人工堆料时应不高于1.5米;起重机堆料应不高于4米;打包块堆料应不高于2.0米。
4.1.5 散状原料地下料仓的上口应设格栅。如散状料卸料线布置在料仓中间,应采用开车机卸料。
4.1.6 原料间顺车间方向的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米。电炉配料间不设料格时,料堆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米。
4.1.7 料槽或料斗的最低位置,应设足够数量的漏水孔。
4.2 废钢
4.2.1 炼钢用废钢应进行选分,不允许混人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密闭器皿,以及冰、雪和潮湿物。
4.2.2 废钢应加工成合格的块度方可人炉。密闭容器应经过钻孔才能人炉;直径大于200毫米的密闭容器,应经过纵向切割方能人炉。
4.2.3 废武器和炮弹应严格鉴定,妥善处理和保管。

5 混铁炉和化铁炉
5.1 混铁炉
5.1.1 混铁炉炉身应构造坚固,其重心应低于倾动中心,并能在断电及传动设备发生故障时自动复位。
5.1.2 混铁炉操作室应设置煤气压力、流量、温度等的监控仪表。煤气放散管、阀门及煤气脱水器应完好可靠,不得泄漏。
5.1.3 向混铁炉兑铁水时,铁水罐出口的最低位置至混铁炉受铁口或侧面受铁槽的距离,应不小于500毫米。
放置铁水罐的地坪应干燥。
5.1.4 混铁炉在零位时,出铁口应高出平台。
5.5 混铁炉指挥台的位置,应保证起重机司机能看清指挥者的手势。混铁炉出铁口附近,应设出铁时用的声响信号。出铁时,炉下周围不得有人,不得有水及易燃易爆物,并应保持地面干燥。
5.1.6 混铁炉应严格按装人系数装料,不允许超装。
应随时掌握炉内的存铁量,铁水面距烧嘴400毫米时,不准再兑人铁水。
混铁炉内有水时,应待水全部蒸发后才可动炉和兑人铁水。
5.1.7 水套漏水应立即更换;更换水套后,应确认是否有回水,水套不得无水空烧。
5.1.8 混铁炉炉顶有人或有其他物体时,不准倾炉。
倾动炉子时,应事先关闭大,小盖,打开手动、电动闸门,固定好炉顶工具,炉体上不准站人。
5.1.9 清理出铁嘴、炉顶、受铁口时,应事先与倾炉工联系好,并设专人监护。
5.1.10 挂罐时,应确认两钩挂牢方可指挥起吊。
5.1.11 靠车头的第1罐出铁时,或往第1罐位落重罐时,应将车头脱开。
5.1.12 每班接班时,均应试验混铁炉抱闸是否灵敏可靠。出铁过程中一旦抱闸失灵,应迅速把控制器放到零位,鸣铃通知有关人员,用紧急手段打开抱闸,排除故障。
停风机时,应先关好煤气总闸门方可停风,开风机时应先开风后开煤气。
煤气压力应不小于0.015Mpa。
5.2 化铁炉
5.2.1 化铁炉的供料斜桥,下面应设安全围栏和禁止通行标志。
5.2.2 化铁炉生产应遵守下列安全事项:
开炉点火前,应检查动力设施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确认操作灵活可靠,仪表和联系信号装置良好;
生产过程中需要到加料口及其附近工作时,应先检测煤气,合格才能工作,工作过程中还应有专人监护。
5.2.3 化铁炉炉下地坪,应高于周围地面,并应保持清洁和干燥。
5.3 混铁车铁水倒罐站
5.3.1 受铁坑应采取隔热措施,并设防排水设施,坑内应保持干燥。受铁位置应设烟气净化除尘设施。
5.3.2 铁水罐车(带称量装置)走行的两端应设车挡,停放处应设行程开关。
5.3.3 混铁车应缓慢进入铁水倒罐跨,并准确停放于受铁坑上方。
5.3.4 铁水罐车准确停放于混铁车倒铁口位置时,混铁车方可倾倒铁水。铁水罐内铁水达到称量值时,混铁车应停止倒铁水,混铁车倾动至零位时,铁水罐车方可开动。
5.3.5 铁水罐车准确停放于铁水测温,取样和吊放罐工位时,方可进行相应的作业。

6 铁水预处理
6.1 铁水罐或混铁车应有防喷溅措施。高炉铁水压盖或铁水脱硫时,任何人均应远离10米以外,以防铁、渣喷溅伤人。
6.2 电石粉料仓和喷粉罐应严格防水、防潮、防火。维修脱硫剂料仓、喷粉罐装置,应先用氮气吹扫干净,并应充氮保护。
电石粉料仓应设乙炔检测和警报装置。
6.3 电石粉着火,应采用氮气,干粉灭火器、干燥河沙,镁砂等灭火。
6.4 喷吹脱硫时,作为粉剂载体的氮气应是干燥的。氮气脱油水的干燥系统使用的硅胶,每周应烘烤1次,每次烘烤2~3小时。
6.5 脱硫停止后,应每2小时向脱硫剂料仓充1次氮气。
6.6 处理兑铁槽应在停止兑铁后进行,不得向槽内打水,以防止爆炸,更换兑铁槽应待铁水流尽,元关人员离开后进行,以防铁水洒出伤人;换下的红槽,应待其冷却后方可打水。
7 熔炼操作
7.1 一般规定
7.1.1 炉壳、炉子护板、溜渣板和炉下基础墙壁,应经常清理粘渣;粘渣厚度不得超过100毫米,以防脱落伤人。
7.1.2 炉前。炉后平台不得堆积障碍物。
7.2 装料
7.2.1 平炉、转炉装入量,不得超过设计允许的最大装人量。电炉超装量应不超过公称容量(新系列的公称容量)的20%。
7.2.2 向料斗装料之前,应再次检查原料中有元密闭容器、爆炸物品、有害金属,且料中不得混有水、冰、雪或潮湿物。
7.2.3 装人料斗的废钢,应不大于料斗的宽度,不超出料斗上沿。
7.2.4 平炉进料完毕应即时兑铁水,以防炉料过烧造成跑铁水事故。
7.2.5 转炉兑铁水时,铁水罐不得压在炉日上,兑铁、摇炉时,炉前不得通行,以防洒铁及炉前假门坎跑铁伤人。
7.2.6 兑铁水时应在距铁水罐10米以外站立指挥,通知炉四周人员躲开;铁水应缓慢兑入;铁水罐不准提前挂小钩。
7.2.7 平炉和电炉堵炉门坎时,应事先把门坎上的废钢和炉渣清除干净。
7.2.8 电炉装余料时,炉前只准留1人指挥,其他人员应撤离。
7.3 开停炉
7.3.1 新炉、停炉进行大中小修后开炉和停吹8小时后的转炉,开始生产前均应按开新炉的要求进行准备。
7.3.2 用煤气烘炉时,应先点火,后开煤气。如火熄灭,应切断煤气,通风换气后再按规定点火。
7.3.3 开新炉应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氧枪(副枪)系统、平炉的变向系统、炉子倾动机械、提升机械。加料设备、钢渣罐车以及其他有关设备,已经试运转正常,并处于工作状态;
各种仪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冷却水和汽化冷却系统水流畅通,不漏水,泄水正常;
联锁装置、事故警报装置和备用电源等处于正常状态;
动力管道(氧气,重油、煤气,水等)的总阀门,切断阀、逆止阀、放散阀处于正常状态;
平炉、转炉氧枪(副枪)孔及其他部位的氮封(或汽封、机械封)处于正常状态;
炉下钢水罐车轨道(或出钢坑,渣坑)、渣道无积水或其他堆积物;
除尘系统和汽化冷却装置处于正常状态。
7.3.4 平炉开炉时,炉顶温度达到850℃以上,烟道吸力超过250~500Pa方可加入燃料;加燃料应从蓄热室温度较高一端的炉头开始。
蓄热室温度高于950℃方可向平炉通人空气,蓄热室温度达到1000℃方何自动换向。
7.3.5 转炉新开炉,炉前工进入炉子测试零位前,氧枪不得长时间停留在炉内;应先将氧枪氧气法兰拆下,防止氧枪降下时漏氧;进入炉内应穿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不得带火种和油类物。
7.3.6 电炉开炉,不得带负荷送电。
7.3.7 停炉后,氧气管道、煤气管道应堵盲板,煤气管和重油管应用蒸汽(或氮气)吹扫。
7.3.8 停炉后,配料系统、倾动系统、氧枪和副枪系统应断电。
7.4 吹氧
7.4.1 氧枪制成后,应对其冷却水管进行压力检漏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2.5倍;氧气管和氧枪软管应脱脂除油。
7.4.2 氧枪或烟罩等漏水进入吹炼中的转炉时,不得摇炉;应首先切断漏水水源,待炉内水被蒸发后方可摇炉和更换氧枪,以防火喷和爆炸。
7.4.3 开新炉及吹氧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应提枪停吹:
氧枪、汽化冷却装置漏水,转炉烟罩严重漏水;
事故提枪装置失灵;
高压水切断阀失效;
事故联锁失灵(包括3.3.3中任一联锁装置);
转炉水冷炉口、出水口和水冷却烟罩元水或冒水蒸气;
氧枪粘枪超重或提不出氧枪孔;
氧气压力、氮气压力、压缩空气压力低于规定值;
氧气压力表、高压水压力表、氧气流量计、高压水出水温度计等仪表失灵;
氧枪高压水的压力、流量低于规定值,温度超过规定值;
风机停电、除尘文氏管停水或严重堵塞;
软管法兰漏气、软管回火等,应立即切断氧源,迅速提起氧枪;
炉内火焰呈亮白色,炉温突然下降,火焰突然发暗,炉内有轻微爆炸声;
炉前操作室与高压水泵房,除尘风机房、氧气站、汽化冷却装置操作室的联系信号失灵。
7.4.4 平炉、电炉炉门吹氧应做到:
吹氧管装配紧固、严密,不得有油污,吹氧阀门有专人操作;
随时调整吹氧管的位置及深度,并根据深度调整氧压;
加氧化剂及铁钒土时停止吹氧,确认加人材料作用完毕,方可吹氧;
吹氧操作者不得正对炉门,吹氧区应设防护板;
不得用氧枪吹扫人体及平台;
窥孔吹氧时,作业人员应掌握吹氧管,以防烧坏炉门;不得握在接头处,以防回火伤人。
7.4.5平炉顶吹氧,不得高枪位吊吹。
7.4.6电炉炉前吹氧氧化时,应掌握温度,加氧化铁皮或矿石不得过猛、过快、过急,严防激烈沸腾造成跑钢和大跑渣。
7.4.7注意观察并调节氧气、氮气或压缩空气的压力,确保其处在正常工作范围。压力表应定期校验。
7.5冶炼
7.5.1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火喷和爆炸。
7.5.2不允许低温氧化。
7.5.3往炉内加氧化剂合金材料时,人炉材料应干燥,并应分批投入,以控制热量,防止火喷。
7.5.4平炉冶炼时,未经炉长允许,任何人不得登上炉顶。往炉内加造渣材料、开启炉门和炉内换向时,应停止炉顶上的一切工作,炉顶操作人员应远离炉门上方和倾动式平炉的炉头夹缝。
7.5.5 精炼期往熔池加矿石等氧化剂时,应停止换向和吹氧,并通知元关人员躲开。
7.5.6 修砌出钢槽应通知炉下人员躲开,兑完铁水后不得在出钢糟内工作。
7.5.7 吹扫炉顶作业应有2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应事先与炉长、开炉门人员联系好,不得站在炉顶砖上或在炉顶太薄时吹扫。
7.5.8 电炉的机械和电气操作安全要求:
应建立停电、送电双方确认制度,先发信号,然后送电;
应设经考试合格的专职配电工;
应戴绝缘手套操作变压器令克开关;
供电系统不得存放能引起短路的物品;
不得带负荷送电,通电后人员不得上炉顶作业;
炉体进出时,电极不得供电;炉体进出,倾动和炉盖升起时,炉顶不得有人;炉盖升降时不准倾炉;
炉体移动离位时应挂好保险装置,炉体倾动时应先检查保险装置;
水箱距离渣面应大于200毫米。
7.5.9 转炉倾动和吹炼时,炉体下方不准人员通过或停留。
7.5.10 转炉炉口和护板漏水,应及时处理。
7.5.11 转炉摇炉的安全要求:
摇炉工应掌握炉子与氧枪和烟罩的联锁情况;应确认氧枪已提出炉口和活动烟罩已抬起,兑完铁水后应确认铁水罐嘴已离开炉口,加完冷料后应确认料槽已离开炉口,方可摇炉;
处理净化系统时,不得摇炉;
倾动机械有故障时,不得强行摇炉;
炉下渣道有人工作时,不得摇炉;
炉内有水时,应待水全部蒸发后方可摇炉;
取样倒炉时,不得快速摇炉;
兑铁水时不准抬炉,以防铁水罐脱钩;
补炉后冶炼第1炉摇炉时,应防止所补炉料倒塌伤人。
7.6 出钢和出渣
7.6.1 倾动式平炉,转炉和电炉出钢和电炉送电时,应有电工在场监护。
7.6.2 平炉,电炉出钢槽的砖衬和接头处,平炉双出钢槽的分叉处,应修砌坚固并烘干。
7.6.3 出钢前应检查钢水罐和渣罐,符合要求方准吊挂。
7.6.4 打出钢口时,操作者应穿好劳动保护服,不得正面对着出钢口,不得站在出钢槽沿或槽内操作。
7.6.5 用氧气烧出钢口时,手不得握在氧气管与胶管连接处。
7.6.6 修补更换电炉偏心出钢口时,应穿戴好专用防护用品;偏心走台不得有障碍物,护栏应牢固。堵出钢口作业时,不准倾动炉体。
7.6.7 平炉熔池内炉渣粘结时,不得用加入氧化剂与废钢的办法处理。
7.6.8 电炉塌料和平炉渣粘且熔池内渣的表面温度过高时,不得倾炉。
7.6.9 转炉和平炉出钢后应及时出渣,炉内不准留有剩渣;特殊工艺要求留渣时,应有可靠的防喷、防爆措施。
7.6.10 放渣前应检查渣罐和炉下铁路,不允许有水和潮湿物。渣罐应干燥,放末期渣不得用潮湿物压渣。放渣、扒渣前应通知炉下人员躲开。
7.6.11 清理炉下渣道、钢水罐车道及低架电炉前、后出渣坑,应与炉前联系取得操作牌,设专人监护,并应在冷料没有全部熔清、放正炉子、关好炉门、堵好出钢口和渣口或停止吹炼的情况下清理。
7.6.12 在平炉下清渣,不得往有稀红渣的渣罐里翻渣。

8 炉外精炼
8.1 AOD、LF与喷粉等炉外精炼装置应设除尘装置,钢包应设防护盖。采用碳化钙和矽化钙粉料作脱硫剂时,应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潮和防爆。
8.2 钢水炉外精炼装置应设事故漏钢设施及安全供水设施。安全供水设施应保证正常供水系统发生故障时能继续完成1炉钢水的精炼处理。
8.3 真空室、蒸汽喷射真空泵、冷却水系统和水冷设施,均应设两路独立电源供电。应采取措施降低蒸汽喷射真空泵产生的噪声。
8.4 液压站应设置自动灭火控制系统及声光警报显示装置,并应能联动控制防火门、风机、防火阀等。
8.5 真空泵水封池(冷凝水水池)应采取密闭措施,并应设放散管将一氧化碳引至屋顶外,水池旁还应设一氧化碳检测仪;当排出废气中一氧化碳的浓度超过规定值时,应自动发出警报。水封池下部应设液位检测装置,当液位上升超过一定高度时应能自动发出警报。
8.6 主控室应有隔热、隔声、防震、防火和保温措施,并设钢化玻璃观察窗。
8.7 RH真空处理装置的钢水罐升降或真空室升降的液压系统,应配有手动装置。
8.8 钢水罐车行走时应有声光警报,行程两端和处理工位应设限位开关,轨道两端应设车挡。
8.9 高温作业区,如主控室平台、真空室台车平台、待机位设备冷却区、喷补料平台、清理残钢区、喷粉站等,应设置人体通风设施。
8.10 新插入管或刚补过的插入管,应烘烤干燥至见不到明显水气方可使用。
生产过程中发现设备漏水,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将人员撤离到安全位置。漏水处理完毕,并确认钢水面上已无积水,方可开动钢水罐车。
8.11 插入管插入钢水和排气结束复压时,人员应撤离到安全位置。
8.12 钢水罐车进入处理位置后,人员不得在周围行走和停留。
8.13 上料系统的检查、维护及故障处理,应设专人监护。
8.14 手工加入合金时,应注意防止钢渣飞溅伤人和发火。炉体周围产生火花应及时熄灭,以防烧坏设备和发生爆炸事故。
8.15 真空室通电加热时,人员不得进入真空室的车上作业。
8.16 用石墨电阻棒加热真空室,和充氮气保护电阻棒时,应控制真空室内压力与大气平衡,防止炉渣倒灌进真空室或外喷。
8.17 吊换电极应有专人指挥行车,操作人员不得站在电极下面及炉体周围,以防脱钩伤人。
接续电极的总长度不应超过3根。
8.18 当喷补管道堵塞时,应先关料、关风,待泄压后方可处理。
8.19 更换插入管时,底部真空室应停止加热。修理车定位后,应带操作牌,切断电源,确认升降平台无阻碍方可作业。
8.20 人工测温和取样时,操作人员应有防烘烤和烧伤的措施。
8.21 真空罐内气压恢复至大气压状态,方可提升罐盖。

9 浇 注
9.1 模铸
9.1.1 铸锭平台的长度,除满足工艺要求外,应留有一定的余量;高度应低于有帽钢锭模的帽口和无帽钢锭模的模口,宽度应不小于3米。
9.1.2 平炉车间铸锭跨的渣罐列车外边缘,距铸锭列车的外边缘应不小于1米。
9.1.3 转炉铸锭列车外边缘与钢水罐车外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米。
9.1.4 靠车间外侧纵向布置的铸锭平台,应在平台外设安全平台,其宽度应不小于800毫米。两种平台之间有隔墙时,平台之间通道门的间距应不小于36米。
9.1.5 滑动水口的液压控制系统,应设备用线路和储势器。滑板和引流砂应干燥。
9.1.6 浇注时应遵守下列安全事项:
浇注前应详细检查滑动水口及液压油路系统;往罐上安装油缸时,不准对着传动架调整活塞杆长度;遇有滑板压不动时,确认安全后方可在铸台松动滑动水口顶丝;消压油缸、油带漏油不得继续使用;机械封顶所使用的压盖、凹型窝内不得有水;翻罐时周围人员应躲开;
开浇和烧氧时应预防钢水喷溅;
浇注第一盘钢锭时,不得在中心注管和钢锭模上方下落钢水罐;
使用凉铸模浇注或进行软钢浇注时,观察注速者应时刻防钢水喷溅伤人;
出现钢锭模或中注管漏钢时,不得浇水或用湿砖堵钢;
正常浇注时,不得往钢水包内投料调温;
指挥摆罐的手势应明确;大罐最低部位应高于漏斗砖150毫米;浇注中移罐时,操作者应走到钢水罐后面;不得撞击罐壁;
不得在有红锭的钢锭模沿上站立、行走和进行其他操作;处理焊接模和焊帽,应待钢水凝固后进行;
取样工具应干燥,人员站位要适当,样模钢水未凝固不准往外取样;
不得往有水或潮湿物的渣罐翻倒红渣。
9.1.7 整模的一般要求:
新钢锭模、底盘,中心注管和保温帽,使用前应按设计图纸进行检查和验收:
应经常检查钢锭模、底盘、中心注管和保温帽,发现破损和裂纹,应按报废标准报废,或修复达标后使用;
安放模子及其他各种物体时,应等起重机停稳,物体下落到离工作面不大于300毫米时,方可上前校正物体位置和放下。
9.1.8 钢锭绝热板应采用无硅飘尘和无毒材料制作。
9.1.9 无脱模机时宜采用脱模工具脱模。处理不能正常脱模的钢锭时,应采用压力脱模机。
9.1.10 钢锭模应冷却至200℃左右,方可处理。
9.1.11 焊有废钢的模子或不脱芯的注管,不准放在底盘和注车上;模子、保温帽应放平稳、牢靠。
9.1.12 各种注件(模、管、帽等)粘有残钢、残渣时,应清净方可使用;摆模、坐注管、坐帽时应挂牢,严防脱钩(或脱环)。
9.1.13 摆好模后,调整或处理模子或注管时,严防撞倒模、管或脱环(钩),并应设专人监护。
9.2 连铸
9.2.1 连铸机应有能显示拉坯速度,冷却水进出温度。温差、压力、流量等的仪表及声光警报装置。
9.2.2 结晶器、设备和二次喷淋冷却的冷却水,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中断。冷却水系统应设安全供水设施,保证在正常供水系统出现故障时发出警报,并能在限定时间内自动补水。
9.2.3 采用液压驱动的滑动水口装置,应设置备用液压装置。
9.2.4 平台作业区和二冷区的移动照明,应采用低压安全照明装置。
9.2.5 连铸平台作业区应设渣盆、溢流槽和事故钢水包;平台以下各层不得设置油罐,气瓶等易燃易爆品仓库或存放点。
9.2.6 采用放射源控制结晶器液面时,应用专用工具装、卸、运输和存放放射源,并设专人管理。
放射源只在调试、开浇时打开,调试和浇注完毕应立即关闭。在打开操作期间,人员应尽量避开放射源辐射方向。更换结晶器或设备检修期间,应由专人将放射源存放在专用储存箱内。储存箱应放置在平台的安全地点,并设置警告标志。
9.2.7 引锭杆送入结晶器等待浇注时,若夹辊液压压力小于规定值,应能发出声光警报信号。
引锭杆送入结晶器时,正面不准站人;引锭杆台车行走时,应有人领车,不得乘车。
9.2.8 旋转时的回转台架及其支承的盛钢桶,与厂房柱等固定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00毫米。
9.2.9 回转台架设有旋转角限位时,应留出事故旋转余量,由事故按钮控制。
回转台应有安全制动装置和发生停电事故时用的旋转装置。
9.2.10 结晶器铜板的有效厚度应不小于4厘米。应设预防结晶器内壁结露的设施。
9.2.11 新结晶器和检修后的结晶器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后应暂时封堵进出水口。
结晶器及其上口有渗水现象时,不得浇注。
9.2.12 钢水罐滑动水口开滑时,滑动机械正面不准站人,以防滑板窜钢伤人。
9.2.13 中间罐应加泄流装置。
9.2.14 开动中间罐车应事先检查设备完好情况,轨道上不得有人和障碍物,罐车上不得乘人。
9.2.15 在中间罐内取样应戴好面罩。
9.2.16 输出尾坯时(注水封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结晶器。
9.2.17 浇注前应全面检查各部设备,并重点检查下述部位:
各种仪表、指示灯、事故显示正常;
事故流槽、溢钢斗干燥完好,各种工具及浇钢材料干燥;
供水系统处于正常供水状况(包括事故供水);
液压驱动的滑动水口。事故驱动装置正常;
引锭头与结晶器壁之间所用填料干燥;
控制器上声光警报正常;
回转台事故驱动系统正常;
引锭杆进入结晶器拉矫机的夹紧力稳定;
等待浇注时,结晶器内不得受潮和漏水。
9.2.18 浇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浇注时,二次冷却区部位不得有人;
浇注过程中发现注机某一流漏钢,应立即用中间罐的事故闸板将漏钢流堵住;
浇注过程中出现结晶器冷却水减少警报时,应立即停止浇注,并尽快将该流铸坯拉出结晶器;
浇注完毕,待结晶器内钢液面凝固方准拉下铸坯。
9.2.19 引锭杆脱坯时,每流应有专人监护,确认与坯脱离方可离开。
9.2.20 采用煤气、乙炔和氧气切割铸坯时,应安装煤气、乙炔和氧气的快速切断阀。在氧气、乙炔和煤气阀站附近,不得吸烟和有明火,并应配备灭火器材。
9.2.21 切割机应专人操作。未经同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切割机控制室。切割机开动时不得上人。、
9.3 钢锭(坯)处理
9.3.1 钢锭(坯)堆放高度
大于3吨的钢锭 不大于3.5米
0.5~3吨的钢锭 不大于2.5米
小于0.5吨的钢锭 不大于1.8米
人工吊挂钢锭 不大于1.8米
长度6米及以上的连铸坯不大于4米
长度6米以下的连铸坯不大于2.5米
9.3.2 钢锭退火时应放置平稳,确认退火窑内无人方准推车。
9.3.3 修磨钢锭(坯)时,应戴好防护用具,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
9.3.4 钢锭库内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米;锭垛间距不得小于0.6米;进入锭垛间应带小红旗,小红旗应高出钢锭垛。

10铁水罐、钢水罐 中间罐和渣罐
10.1 罐体应有足够的强度,铁水罐、钢水罐和中间罐的壳体上应有排气孔。
10.2 罐体耳轴应位于罐体合成重心以上200~400毫米的对称中心,其安全系数等于或大于15。
10.3 应定期对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和渣罐进行检查,发现铆钉松动、焊缝开焊、桶体变形、耳轴磨损大于耳轴直径的10%和机械失灵、砖衬破损,均应按规定检修或报废。
10.4 在罐热修区进行冷却的罐体,两罐的最小间距应不小于2米。
10.5 使用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和渣罐,应事先检查其耐火材料的侵蚀情况。
10.6 应仔细检查翻罐用的钢丝绳及罐底装置,确认良好方可使用。
10.7 平炉用的钢水罐和中间罐,应有流渣嘴。
10.8 铁水罐、钢水罐和中间罐的罐衬,应烘烤干燥方可使用。
10.9 钢水罐的滑动水口安装完毕,应调试合格方可使用。
10.10 铁水罐和钢水罐内的液面应低于罐沿至少300毫米;采用铁水罐进行铁水预处理时,液面应低于罐沿300~700毫米;钢水罐如经钢包精炼,则钢水液面应低于罐沿500~1200毫米。
10.11 铁水、钢水有凝盖时,不准用罐压凝盖。
10.12 吊运途中的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和渣罐,与放在架上的罐及其他设备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5米。

11 烟气净化、汽化冷却
与余热锅炉装置
11.1 烟气净化
11.1.1 电炉炉内排烟设计及转炉采用“未燃法”或“‘半燃烧法”烟气净化系统设计,应遵守GB 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和冶金工业部《转炉煤气净化回收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11.1.2 电炉、转炉、混铁炉的烟气净化系统,其排烟风机所配以油冷却的轴承,有润滑系统的油泵,以及排烟风机的电机所配冷却通风系统,其启动与停机(包括事故停机)应纳入排烟风机的启动与停机程序。
11.1.3 电炉、转炉和混铁炉烟气排放粉尘浓度和一氧化碳排放量,应符合GB 9078《工业炉窑排放标准》的规定。转炉烟气排放,应点火燃烧放散。
11.1.4 净化回收系统设计应遵循的安全原则
采用“未燃法”时,净化回收系统的设备、风机房、煤气柜以及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其他设备,应位于车间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净化系统应采用一次除尘,有条件的应设二次除尘。
11.1.5 采用“未燃法”或“半燃烧法”时,风机房属乙类生产厂房、二级危险场所,其设计应按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机房应有消防设备、火警信号,通讯电话及良好的通风等。
转炉排烟风机的电机,应设独立的管道式通风系统。
风机房正常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7次/时;事故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20次/时。
11.1.6 管道上的放散阀应装于管道的最高处,并靠近阀门和管道的未端。放散管口应高出屋脊2米,厂区放散管口应高于周围20米以内的建筑物顶部,周围无其他建筑物时至少应高出操作平台4米。放散烟囱或放散管为该区域最高点时,应设防雷击装置。
11.1.7 应设有蒸汽或氮气吹扫管;吹扫孔应有孔板和阀门;吹扫管道的蒸汽或氮气的压力,不得超过被吹扫管道的试漏压力。
11.1.8 管道人孔应设于闸阀及膨胀器等设备后面的管道侧面,两人孔的间距应不大于60米。
11.1.9 煤气回收系统的防爆措施
应确保净化系统的喷水量;
整个系统应接地良好;
应确保系统的气密性,减少管道内的涡流与死角;系统各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减少法兰连接;采用法兰连接时,连接螺栓中心距不得大于10d(d为螺栓直径);
应安装一氧化碳和含氧量的连续测定和自动控制系统;回收煤气的含氧量不得超过2%;烟气的回收和放散都应有自动切换阀。
11.1.10 煤气回收系统的泄爆措施
湿法净化系统中的汽化冷却烟道与溢流文氏管之间,应采用水封连接;
应装设泄爆片,其泄爆面积和划痕的残余厚度,应根据烟气成分和系统容积等计算确定;
检修煤气回收系统时,应事先排除系统中的一氧化碳,直至浓度符合要求方可进行。
11.1.11 净化回收区域及炉口以上平台,放散管风机下部,煤气加压机前部和后部以及各排水点等处,应定期检测空气中一氧化碳的浓度;当一氧化碳浓度超过30毫克/升时,应采取措施处理。
11.1.12 非工作人员应经许可,并有人带领,方准进入回收系统区域。
11.1.13 净化系统设备安装前应进行试压,试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煤气闸阀应按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者才准安装使用;
水箱式冷却设备的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以不漏为合格。
11.1.14 煤气净化系统安装后,应进行系统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风机前冷却烟道、净化设备及管道的试验压力为计算压力加5.1kPa (510毫米H2O);
室内外管道在2小时内泄漏率小于2%;
试验介质为压缩空气,用压缩空气加压到规定值,然后用肥皂水检漏。
11.1.15 应根据安全需要设置必要的检测仪表,对烟气净化回收系统的运行进行监测。
11.1.16 煤气回收与放散三通阀的切换,应与煤气连续分析装置联锁。
11.1.17 水冷却烟道、风机轴承冷却及水冷排烟罩等重要部位,其冷却水供水管入口应装设断水监控仪表。该仪表应具有机房显示和向集中控制室发出断水声光信号警报的功能。
11.1.18 烟气净化与回收系统操作安全要求
巡回检查净水系统时,不得在零米弯头、水封筒、溢流水封槽蒸汽管道等处长时间停留,以防煤气中毒;
清理烟道前,车间调度应和厂调度取得联系,将炉子呈90停放,并派人监护;
转炉停炼后,风机应继续运转30分钟以上,并经鉴定确认烟道内不存在煤气或其他有害气体,方可进行清理;
清理烟道时,不得动炉和启动风机;
在烟道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11.1.19 电炉烟气净化系统作业安全要求
除尘系统运行时,不得在管道内及贮灰斗中工作;
维修人员进入除尘器内作业,应穿好防护服,戴好防护眼镜和面罩,并派专人监护;进入除尘器之前应预先检测煤气浓度是否符合标准,并切断该单元滤室;不得吸烟和进行动火作业;一旦感觉恶心呕吐、眩晕、疲倦,应立即停止作业。
11.2 汽化冷却与余热锅炉装置
11.2.1 转炉余热锅炉和平炉的汽化冷却装置,其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应执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11.2.2 平炉汽化冷却装置的汽包,若安装在实腹起重机梁之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梁与梁之间应有照明,梁的腹板和汽包之间应有通道,两端应有出入口;
需经常检修的汽包配件(如给水调节器、水位计、平衡容器等),应安装在起重机梁之外;起重机梁前应设宽度不小于700毫米的平台,平台面与起重机构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2米,平台两端应设梯子。
11.2.3 转炉余热锅炉装置的设计,应遵守下列规定:
烟道内沿程的炉气平均流速,应在12~25米/秒之间(小型炉取下限,大型炉取上限);
炉气处理采用“未燃法”时,活动烟罩和固定烟罩、余热锅炉装置与文氏管之间应采用水封连接;
从炉口至烟道第一拐点的高度应大于喷渣高度,不同容量的转炉的喷渣高度可参考表1确定;

表1转炉的喷渣高度

炉子容量(吨)
≤30 
50 
>120
喷渣高度(米)
2.5~3.0 
3.0 
4.0
转炉余热锅炉斜烟道与平台的夹角宜大于50;
应有水位显示和自动调节、自动给水装置;
应充分考虑到转炉生产周期频繁,热负荷变化幅度大和汽包内水位波动大的特点;
按“未燃法”设计的余热锅炉,其烟道未端烟气温度应高于610℃;并应保证围挡结构的严密性;
应在转炉余热锅炉烟道适当的位置设人孔或吊孔;
锅筒的有效容积,应考虑到给水系统出故障时汽化冷却能连续工作直至炼完一炉钢所需的水量;
转炉余热锅炉尾部烟道,应设置至少2个防爆门,防爆面积不小于0.2平方米(湿法除尘可不设防爆门);
转炉倾动与烟罩升降应有联锁,升罩时,回收阀自动关闭;回收时,活动烟罩升不起来,转炉煤气的回收阀联通;
余热锅炉装置安装完毕并进行本体试压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洗、烘炉和煮炉。
11.2.4 对汽包(锅筒)附件的安全要求
直接装于汽包(锅筒)上的安全阀不得少于2个,阀的内径应根据计算确定;
汽包(锅筒)上应装有按瞬时最大蒸发量计算的放散阀;
汽包(锅筒)上至少应装有2只直接作用的压力表,表盘量程约为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为2倍),表盘直径不小于150毫米,其精度等级不低于1.5级,并没有警报器;
汽包上直接作用的水位表应不少于2个,并设有警报器。转炉余热锅炉装置应采用局部照明,并有清晰、直观、可见度大的水位表;
汽化冷却和余热锅炉的给水水质,应符合GB 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车间吹炼期平均产汽量等于或大于4吨/小时,给水应进行除氧;
蒸汽放散管应安装消声器。
11.2.5 转炉余热锅炉系统安装完毕,进行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其要求如下:
当锅筒(汽包)的工作压力为0.8~1.6Mpa时,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加0.4MPa;当工作压力大于1.6MPa时,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25倍。试验时,以锅筒上的压力表读数为准;
其他管道的试验压力,为给水泵特性曲线上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的1.25倍;
给水管道的试验压力,为给水泵出口阀门关闭时所能达到的最高压力的1.25倍;
所有管道的试验压力,都应以管道最高压力为准;
水压试验应在周围气温高于5℃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应有防寒防冻措施;进水温度应略高于室温。
11.2.6 锅筒(锅壳)和过热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应按表2的规定进行调整和校验。 
表2 安全阀的整定压力
额定蒸汽压力 
安全阀的整定压力 
< 0.8MPa 
工作压力十0.03 
工作压力十0.05
0.8~5.9MPa
1.04倍的工作压力
1.06倍的工作压力
>5.9Mpa 
1.05倍的工作压力
1.08倍的工作压力
注:锅炉上应有1个安全阀,按表中较低的整定压力进行调整;对有过热器的锅炉,按较低压力进行调整的安全阀,应为过热器上的安全阀,以保证过热器的安全阀先开启。


11.2.7 转炉余热锅炉装置发生下列情况时,转炉应立即停止吹炼;
锅筒严重缺水,水位表看不见水位;
锅筒水位已升到最高可见水位以上(满水),关闭给水阀并放水仍不见水位;
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灵;
锅筒系统发生故障(出现假水位)。

12 起重与运输
12.1 起重
12.1.1 起重应遵守GB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炼钢厂用的起重机应有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书。
钢丝绳、环形链条、吊钩等吊具,应有制造单位的技术证明文件。
12.1.2 高温作业起重机的司机室,应有隔热、降温或空调设施;专用起重机(如装料机、炉前起重机、热泼渣起重机等)的司机室,还应有防止熔渣喷溅烧烫的设施。为防止电器粘连,司机室应设紧急停车开关。粉尘浓度大的场所,司机室应设负压吸尘设施。
12.1.3 起重机应有以下安全装置:
应有供操纵室与起重机进入处联系用的、由按钮和蜂鸣器组成的登起重机信号装置,及门联锁装置;
操纵室下部应有操纵室快动开关控制的指示红灯(有人)和蓝灯(无人);
应有用脚踏开关操作的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
同一厂房内的不同高度设有起重机时,下部起重机的上部应设旋转指示警灯;
在同一轨道上有2台以上起重机工作时,应有防碰撞设施;
操纵室除特别规定外,一律采用钢板密封,不允许采用可燃性高分子材质装饰板等。
12.1.4 起重机应装有能从地面认读额定荷重的大铭牌,不得超负荷使用。钩头。龙门钩及易被起重机冲击的设备、构筑物,应分别涂上黄黑相间的安全色。
12.1.5 采用悬吊开关或地面操纵盘操作的电葫芦,及由地面操作的起重机,应在操纵者面前安装与操纵盘同步的方向指示板。
在有爆炸危险和特别恶劣的环境工作的起重机,宜采用遥控操作。
12.1.6 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易爆物,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起重机,应设两套制动器。
吊运满罐铁水和钢水,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和双制动系统的铸造起重机,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
12.1.7 兑铁水和钢水用的起重机,其卷筒上的钢丝绳端头固定螺钉应紧固并定期检查,发现松动应立即旋紧。
12.1.8 起重机的限位装置和制动装置,应保证运行灵活,使用方便。 
12.1.9 应对起重设备进行静、动负荷试验,试验期限及有关事项,应遵守表3的规定。
12.1.10 钢丝绳断丝数达到表4的规定值,即应予报废和更换。
钢丝绳若有磨损或腐蚀,应将表4的报废标准按表5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表3 起重设备试验规定
名 称
试验负荷 
试验时间(分)
试验周期(月)
静负荷 
动负荷 
起重电葫芦
1.25PN 
1.1PH
15
12 
手摇卷扬机 
1.25PH
1.1PH
15 
12
链式起重机
1.25NH
1.1PH
15
12
滑式及复式滑车
1.25PH
1.1PH
15 
12
千斤顶 
1.25PH
1.1PH
15 
12
钢丝绳及钢链│
2PH
 
15
6
麻绳及棉纱绳
2PH 
 
15
6
注:PH为设备的额定负荷
表5 折减系数表 单位:%
  钢丝的表面磨损或腐蚀量
折减系数
10 
85
15
75
20
70
25
60
30-40
50

12.1.11 钢水罐龙门吊钩的龙门架横梁、耳轴销和吊钩本体,应定期进行检查,必要时吊钩本体应作超声波探伤检查。
12.1.12 所有吊具在使用前或交接班时,应有专职人员进行检查。
12.1.13 钢丝绳和焊接链条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6。钢丝绳绳套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
12.1.14 钢丝绳使用和放置时,应严防打折、压扁、烧损等。
吊运钢水或其他液态赤热金属的钢丝绳及吊具,应经常检查,发现烧坏应立即更换。
12.1.15 1台起重机在同一时间内只准1人指挥,指挥信号应遵守GB 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
指挥人员应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12.1.16 指挥人员应注意力集中,走在行车前边,确保安全。吊物不得从人员头顶和重要设备上越过;不得用吊物去撞车辆及其他物体;不得在吊物上站人或操作。
12.1.17 吊运高温液体(铁水、钢水、热渣等)应2人操作,确认挂好或停稳方可起吊;吊运时人员应离吊物3米以外。
铁水罐、钢水罐和渣罐等高温液体及各种重物,不得长时间吊挂悬空。
应尽量避免用两台起重机吊一个物体。
12.2 铁路运输
12.2.1 冶炼车间内的铁路应采用平道,并且不得低于本车间外铁路轨道标高,以防发生溜车事故。
12.2.2 铁路道口、炼钢车间及原材料仓库的铁路出入口,应根据GB 6389《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的要求设置声光信号警报装置。
12.2.3 厂内铁路最小曲线半径和最大纵坡,应符合YB 52《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的规定。
12.2.4 冶金车辆(铁水车、铸锭车、钢渣车)调车作业通过的建筑物,其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应不小于2800毫米。铸锭车连接处,两车锭盘间距不得小于400毫米。
12.2.5 尽头线的未端应设置车挡和车挡指示器。室内车挡后6米和露天车挡后15米的安全距离内,不得修建构筑物和安装设备。
12.2.6 厂内各种车辆通道应畅通平整,铁轨外侧1.5米以内不得堆放物品,道旁一切建筑物不得妨碍行车燎望。
12.2.7 车辆驾驶人员,应取得主管部门发给的驾驶执照,方可驾驶车辆。
12.2.8 列车运输和调车作业的限制速度,应遵守GB 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
12.2.9 车辆移动过程中,不准挂落铁水罐、钢水罐、渣罐或进行其他装卸作业。
12.2.10 任何人不准乘铸锭车、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和料车等。
12.2.11 车辆连接和分解,应由值乘连接员进行,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动手提钩。
12.2.12 不得在车间溜放车辆。
12.2.13 炼钢车间调移热锭车、铁水罐、钢水罐、渣罐时,调车人员应事先检查线路有无障碍,有无跑铁、跑钢、跑渣、粘结现象;发现上述情况,应经生产单位处理方准调动。
12.2.14 脱模车间连挂钢锭车或空模车时,调车人员应彻底检查锭模、保温帽和底盘的装载情况;发现端重、偏重现象,应经生产单位处理方准调动。
12.2.15 装运热锭、热切头、热模,流体金属和熔渣等灼热物质的特种车辆,不得停放在煤气、氧气等管道下面。
12.3 道路运输
12.3.1 道路的平纵断面设计,应符合GBJ 2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规定;应经常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且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12.3.2 道路路面等级,应根据炼钢厂的特种车辆(如自抱罐汽车、运坯车等)的特殊要求进行设计,并设立明显标志。
12.3.3 机动车辆的限速,应遵守GB 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
12.3.4 厂内道路应设交通标志,标志的位置、形式、尺寸、图案和颜色等,应符合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
12.3.5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的管线,距路面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米;现有距路面低于5米的管线,应在改、扩建时予以解决。道路建筑限界见《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厂矿道路建筑限界》。
12.3.6 停车应在指定地点或道路路面以外,不得妨碍交通,不得逆向停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
12.3.7 车辆应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12.3.8 载运炽热货物应使用专用的柴油车,其油箱应采取隔热措施,并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
12.4 带式输送机运输
12.4.1 带式输送机运输,应遵守GB 14784《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的规定。
12.4.2 带式输送机应安设下列安全装置:
胶带跑偏检测装置;
胶带打滑检测装置;
胶带转运漏斗堵塞检测和防止装置;
胶带撕裂检测装置;
安全绳等胶带事故刹车装置;
胶带传动轮、联轴器等部位的防护装置。
12.4.3 带式输送机通廊应设走道。当带式输送机两侧各设一条走道时,每条走道宽度应不小于0.8米;只设一条走道时,其宽度应不小于1米。
12.4.4 两侧设有走道的带式输送机,应设跨越胶带的过桥。
12.4.5 带式输送机通廊和露天栈桥,倾角超过6度的,应有防滑措施;大于12度的应设踏步。
12.4.6 多台带式输送机联运,应有联系信号和联锁装置。

13 动力管线
13.1 一般规定
13.1.1 车间内裸露线应架设在各种管道之上;上水管应架设在各种管道之上;易挥发介质管道及绝缘电缆,不得架设在热力管道之上。
13.1.2 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应架空敷设,应在车间人口设总管切断阀。各类水平燃气管道在垂直方向自上而下的排列次序:乙炔、氧气、氮(氖)气、煤气、燃油。
车间内架空燃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6的规定。13.1.3 油管道和氧气管道,应分别敷设在煤气管道两侧。
13.1.4 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管道及其支架上,不得架设动力电缆、电线,供自身专用者除外。
13.1.5 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管道,应架设在非燃烧体支架上;当沿建筑物的外墙或屋顶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无爆炸危险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
13.1.6 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管道,架空有困难时,可与非燃气、液体管道共同敷设在用非燃烧体作盖板的不通行的地沟内;也可与使用目的相同的可燃气体管道同沟敷设,但沟内应填满砂,并不得与其他地沟相通。
电缆不得与其他管道共沟敷设;氧气与燃油管道不得共沟敷设;油脂及易燃物不得漏人地沟内。
其他用途的管道横穿地沟时,其穿过地沟部分应套以密闭的套管,且套管伸出地沟两壁的长度各约200毫米。
13.1.7 煤气、乙炔等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吹扫用的蒸汽或氮气吹扫接头。
13.1.8 燃气管线应进行强度试验及气密性试验。氧气管道及附件应进行严格的脱脂。除锈和钝化。
13.1.9 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管道应有良好的导除静电装置,管道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欧姆,法兰间总电阻应小于0.03欧姆。
氧气管道每隔80~100米应进行防静电接地,进车间的分支法兰处也应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欧姆。
13.1.10 氧气、乙炔管道靠近热源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使管壁温度不超过70℃。
13.1.11 各种吹扫管线,应设有防止气体串通的装置。
13.1.12 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涂以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输送方向。各种气体、液体管道色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
13.1.13 阀门应设功能标志,并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
13.2 给排水
13.2.1 炼钢炉的水冷件、氧枪(副枪)、精炼装置及连铸结晶器等,应连续安全供水。冷却系统应设置进出水的温度、流量、水压等参数的监测仪表及警报装置。
表7 各种气体、液体管道色标
管道
过热蒸汽管
过饱和蒸汽客
给水管
凝结水管
软化水管
流水排污管
工业循环水管
重油管
氧气管
氮气管
氩气管
污氮管
污气管
煤气管
压缩空气
乙炔管
颜色
绿
绿
绿
绿
绿
橙黄
天蓝
浅黄
银灰
色环
 
 
淡灰
 
 
 
 
 
 
 
 
注:管径100毫米以下,色环宽50毫米;管径100-300毫米,色环宽70毫米;管径300毫米以上,色环宽100毫米

13.2.2 不允许间断供水的用户(如炼钢炉水冲渣、精炼炉及连铸结晶器等),应设安全供水设施,以保证在正常供水系统出现故障时发出警报并立即供水,且保证所供水量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13.2.3 生产性消防给水,应采用环状管网供水。
13.2.4 环状或双线给水管道的闸阀、止回阀的配置,应保证更换管道和闸阀时不影响连续供水。
13.2.5 各种水管不允许漏水;阀门应操作灵活,使用方便,便于定期检修。架空管道上较大口径的闸阀,宜设置操作检修平台。
13.2.6 最低温度在一5℃以下的地区,间断用水的部件应采取防冻措施。
13.2.7 供水系统应设两路独立电源供电;供水泵应设置备用水泵。
13.2.8 安全供水水塔(或高位水池),应设置水位显示和警报装置;应使塔内存水保持流动状态,并定期放水清扫水塔。
13.2.9 连铸喷淋水的给水管,应装设管道过滤器,避免较大粒径悬浮物带人喷水管。
13.2.10 炼钢炉水冷件的回水箱,应有气水分离措施。
13.3 氧气
13.3.1 氧气管网的设计、作业和检修,应符合GB 50030《氧气站设计规范》、《氧气安全规程》的规定。从事氧气管道检修、维护和操作的人员,应经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13.3.2 管道中氧气最高流速应不超过表8的规定。
13.3.3 新铺设的氧气管道,应脱脂、除锈和钝化。材质为铝合金的管道、管件、阀门,应用工业酒精或中性洗涤剂脱脂。氧气管道在检修和长期停用后,再次使用前应用无油压缩空气或氮气彻底吹扫。
13.3.4 氧气管道的阀门,应选用专用阀门;工作压力大于0.1MPa时,不得选用闸阀。
13.3.5 氧气管线应装有压力表、流量表、减压阀和快速切断阀等安全装置,支管未端应装设逆止阀。
13.3.6 当氧气压力为0.1~0.6MPa时,分配主管上的阀门频繁操作区和放散阀之后,应安装不锈钢管或铜管;当氧气压力大于0.6MPa时,阀门及压力调节阀组前后应设5倍于管道外径的长度(且不小于1.5米)的直管段,该直管段应选用铜管或不锈钢无缝管。与吹氧软管相连的氧气支管,应安装一段不小于1.5米长的铜管。
氧气阀门室至转炉的氧气管道,应选用不锈钢管或铜管。
13.3.7 氧气管道和氧气瓶冻结时,可采用蒸汽解冻,不得采用火烤、锤击法解冻。
13.3.8 氧气瓶应置于距明火源10米以外的场所;瓶内氧气不得用完,应留有余压。
13.3.9 氧气卡头应固定;烧水口前应先检查氧气带,卡头,发现漏气应及时更换,有油污不得使用。更换吹氧管时应先检查管道是否有油污,有油污的管道应处理干净方可使用。
13.4 乙炔
13.4.1 乙炔站应符合GB 50031《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要求;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应符合甲类生产车间厂房的要求。
13.4.2 乙炔工作压力为0.02~0.15MPa时,管中最大流速不得超过8米/秒。
13.4.3 选用乙炔管道的规定
压力小于或等于0.02MPa(低压)的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
压力为0.02~0.15MPa(中压)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且管内径不大于80毫米:
内径大于50毫米的中压乙炔管道,不允许使用盲板或死端头,也不得采用闸阀。
13.4.4 使用乙炔氧气点火枪应远离电气柜,点火枪附近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13.4.5 车间内乙炔管道进口应设中央回火防止器,每个使用管头应设岗位回火防止器。
室内管道,应每隔25米接地一次。
13.5 燃油管道及煤气管道
13.5.1 有燃油管道的车间,其生产类别、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及其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和必要的消防设施等,均应符合GBJ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13.5.2 燃油管道是否需要采取伴热和保温措施,应根据油品种类、粘度一温度特性曲线及当地气温情况来确定。
13.5.3 燃油管道施工完毕,应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试验要求应符合GBJ 235《工业管道施工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的规定。
13.5.4 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应装设煤气低压警报装置和可靠的隔断装置(如闸阀后加盲板)。
在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的最高处及管道的未端,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米,且应引出厂房外。
13.5.5 车间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GB 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要求。
13.5.6 炼钢车间煤气间断用户,不得使用高炉煤气;如只有高炉煤气或其他一氧化碳含量较高的煤气,应加入能及时暴露危险的有强烈气味的物质,方可使用。
13.5.7 车间内的煤气管道,应在各烧火点的总阀门前设一个排水器。
13.6 供电与供电设备
13.6.1 大中型炼钢车间应有两路独立的高压电源供电,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另一路电源应能保证车间正常生产所需负荷的用电。小型炼钢车间无条件取得两路独立的高压工作电源时,可由一路高压电源供电,并由邻近地点引入高压(或低压)事故备用电源或采取其他措施。小型电弧炉炼钢车间,除电炉开关外不设高压配电装置;而由外部引入低压电源时,也应采用两路独立的低压电源,当一路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另一路电源应能保证车间正常生产所需负荷的用电。有一级负荷的炼钢车间,当其两路独立电源引自同一企业变电所(发电厂)时,如果该企业有保安电源,则宜再引入一路保安电源。
13.6.2 计算机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13.6.3 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密闭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13.6.4 转炉倾动设备应设有可靠的事故断电紧急开关。
13.6.5 设在车间内部的变压器室,应设置100%变压器油量的泄油设施。
13.6.6 电炉金属外壳及金属构件,均应可靠接地。 ·
13.6.7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伏;在潮湿地点和金属容器内使用的行灯,不得超过12伏。
13.6.8 手持电动工具应有良好的绝缘,使用前应采取保安措施。
13.6.9 工作场所的照明应遵守GB 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13.6.10 电炉和钢包精炼炉(用电加热的炉),其变压器室外墙短网开孔和支撑变压器母线排的主变压器墙,应采取防电磁感应发热的措施。

14 炉子检修
14.1 制定炉子检修作业计划的同时,应制定炉子检修的安全措施。
14.2 检修施工现场的要求
各部位均应有足够的照明,危险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牌及其他安全设施;
在可能泄漏和产生煤气、氧气、高压蒸汽、烟尘等有害物质的地点,应采取防护措施;
施工区域的耐火砖,垛高应不超过1.8米,重质耐火砖垛高应不超过1.5米,垛间应留宽度不小于1米的通道。
14.3拆除炉子应做到:
拆除工作应从上至下进行,拆除物随时运走;
拆除石旋顶和大小斜坡时,应站在钢梁、炉墙或跳板上操作,不准直接站在石漩顶和大小斜坡上;
设备和工具应经常检查,有破损和不良的不准使用;
砖溜子的边高不得低于120毫米,溜子下应设安全网。
14.4 支撑石旋胎时,大梁砖垛应用新砖码成双垛,石漩胎上堆放的砖不得超过3层,且应均匀分布。
14.5 检修炉子时对高处作业的要求
高处多层平行作业时,应搭设坚固严实的保护棚及安全网;
高处作业的一切悬吊设备和起重设备,应经过两倍静负荷试验方可使用;
高处作业所搭设的设备与高压电气装置之间的最小距离:
小于1千伏 1米
1~20千伏 2米
20~110千伏 3米
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佩带安全带。
14.6 修炉用脚手架和跳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脚手架的负荷不得超过279千克/平方米,物料不得集中放置;
搭设脚手架的地面应平整、严实、排水良好;
跳板应搭头铺设,与架子牢固连接,不许探头;砌砖用的跳板,应离开墙壁50~100毫米;
倾斜跳板的宽度不得小于1.5米,坡度不得大于30度,跳板上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300毫米。
14.7 平炉热修、炼炉(烧结炉)应做到:
制定热修方案时,应同时制定安全措施;
熔炼室砌设假墙时,应停风、停油,将炉门支撑牢固或卸掉炉门;炉内兑铁水、大翻时,不准砌假墙;
炉顶和前墙同时热修时,应先砌炉顶后砌前墙;
不许进入上升道打结瘤;
炼炉洗铁皮后放渣打出钢口时,严防稀渣喷出伤人;
炼炉时,风包、风带、炼炉管各处连接应牢固;吹管与开风人员应密切配合(先小开再逐渐开大);
炼炉架上应设防护栏杆;炼炉渣罐不准潮湿和积水,放渣应先通知炉后人员躲开。
14.8 平炉检修的安全要求
熔炼室及大小斜坡石漩顶拆除完毕,应经检查确认安全,方可进入作业:
检查上升道和拆格子砖时,应随时将周围炉壁的活动砖块,渣瘤和浮灰清除干净:
停炉至少16小时,方可下蓄热室掏灰;掏灰前应打足水进行冷却,掏灰时如发现干灰,应立即停止作业,继续打水后再掏;
沉渣室掏灰和吹扫格子砖,不得同时进行;
烟道冷却到40℃以下,方可进入工作;
检修顶吹氧平炉氧枪平台时,应事先通知起重机司机,并设专人监护;起重机不得从平台上方通过。
14.9 转炉检修的安全要求
应全面清除炉口、炉体、汽化冷却装置、烟道口烟罩、溜料口、氧枪孔和挡渣板等周围的残钢和残渣,方可进行拆炉;
修炉前应切断氧气,堵好盲板,移开氧枪,切断倾动电源;炉口应支好安全保护棚;
应认真执行停电、挂牌制度;修炉时,砌炉地点周围不得站人;
在炉体内、外作业,除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外,还应将倾翻制动器锁死;
采用上修法时,活动烟道移开后,固定烟道下方应设置盲板;
炉子砌砖完毕拆炉内跳板时,炉子所处的位置不得大于90度;
采用复吹工艺时,检修前应将底部气源切断,并应采取隔离措施。
14.10 电炉检修的安全要求
拆炉时应注意炉衬松动情况,严防炉衬倒塌伤人;人离开炉体后,方可起吊炉内的残钢和大块;
焦油锅应设于工作场地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有防火措施,焦油温度不得超过380℃:
操作者应站在炉壳外放置胎模,每节胎打满时应注意防止风锤崩出伤人;
砌炉前应详细检查炉盖圈,并按规定进行打压试漏,合格后才可套砌。
14.11 拆混铁炉石漩胎,应先取掉中间的支柱和横梁,然后在前后墙安设二次支柱,缓慢降落。
拆前墙石漩胎的最后两排支柱,应从中间向两头拆,并且两排同时进行。
14.12 拆除化铁炉应自上而下进行,应站在作业点的上方操作;拆炉、砌炉所用的起重设备,应经常检查,确保安全可靠;并应有上下通讯联络措施。
14.13 修炉爆破应严格遵守GB 6722《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14.14 在蓄热室、沉渣室、熔炼室等进行爆破,应事先对拱顶作检查和保护,并对周围的建筑物和炉子非爆破部分进行保护,搭好保护棚障。
14.15 炮孔底部温度超过200℃时,不得向炮孔内装药爆破;温度低于200℃时,可向炮孔内装药,但药包和引爆线应进行隔热处理,并应快装快爆,一次装药时间不得超过4分钟。
14.16 爆破现场应组织好防护和警戒,重要作业场所应配安全员,负责检修、安全检查、安全防护和警戒工作。

15 工业卫生
15.1 防尘防毒
15.1.1 新建、改建、扩建炼钢厂的设计,应对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部位采取净化措施,使其符合TJ 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15.1.2 粉料加工、铁合金破碎、沥青破碎、胶带卸料等作业,应实现机械化和自动化,并将工艺设备密闭,采取除尘措施。
15.1.3 除尘系统与工艺设备之间应有电气联锁,除尘系统应先运转后停车。
15.1.4 转炉和混铁炉应进行二次烟尘净化。
15.2 通风、防暑、降温
15.2.1 炼钢厂厂房应设足够面积的通风天窗,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15.2.2 对热辐射强度大于350瓦/平方米(300千卡/平方米·小时)的部位及工作地点,应采取隔热和降温措施。
高温工作地点附近应设休息室,休息室应装设空调设施。
15.2.3 除自然通风外,应设置降温设备或其他通风设备的地点有:铸锭机和整脱模机等的驾驶室,转炉、平炉、电炉、混铁炉等的操作室,转炉散状配料操作室,电炉配电室,炉前化验室,除尘及汽化冷却控制室,化验室腐蚀柜,煤气鼓风机和加压机房以及其他高温作业地点(炉前炉后操作区,铸锭底盘、脱模整模及钢锭精整等操作点)。
15.2.4 应供给高温操作人员足够的含盐清凉饮料。
15.3 防噪声
15.3.1 炼钢厂区各类地点的噪声控制限值,应遵守GBJ 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15.3.2 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从声源上根治生产工艺和设备产生的工业噪声。
工业噪声较严重的操作岗位,应设隔声操作室或对操作者进行个体保护,如戴防护耳塞和耳罩等。
15.3.3 电炉应有降低噪声的措施。
15.4 防放射线
15.4.1 使用同位素,应遵守冶金部《冶金工业使用放射性核素安全防护规程》的规定。凡有放射性装置的部位,应设明显的标志,非使用人员不得入内。应有可靠的放射性防护措施和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
15.4.2 不得在有放射性装置的地点进食、饮水、吸烟或存放食物。
15.4.3 放射性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应配备射线汁量检测警报装置。

16 附则
16.1 各炼钢厂(车间)应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厂(车间)的安全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细则。
16.2 本规程由冶金工业部负责解释。
16.3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5年冶金工业部颁发的《炼钢安全规程》[(85)冶安字第5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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