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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超国民待遇”终结地方政府仍然“有商量”
发表时间:[2010-12-02]  作者:  编辑录入:冶金之家  点击数:535

从12月1日起,在中国大陆投资的外企将被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这是中国当前税制结构中实现内外税制统一的税种,同时也意味着30年来中国以“市场换技术”而给予外企“超国民待遇”时代终结。

江苏省地税局官员12月1日向本报表示,从实践角度出发,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税种统一后,总体税负只增加了0.5%左右。

因此,江苏省商务厅官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总体上并“不担心外资的撤离”。

不过,本报记者获悉,本次改革带来的另一个方面影响是,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压力下,会加大体制内“税收返还”的优惠力度,从而削弱中央在宏观层面上对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

外资企业“有隐忧”

作为中国第二大经济体,江苏省实际利用外资连续7年全国第一,已批准设立外资企业9万多家。

本报获悉,早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之前,江苏省政府就曾组织诸多部门做过大量的调研,其结果显示“税负的轻微增加不会导致外资大规模的撤离。”

本报记者在江苏外资集中的苏南地区采访中获悉,仍有外资企业认为中国当下商业环境“可预测性极低”,认为过去对于外企的种种优惠是针对不稳定商业环境所给予的“风险津贴”。

中国欧盟商会主席Joerg Wuttke曾表示,“一些大型企业准备制定战略,转投其他亚洲国家。”

对此,苏南某市发改委一位官员向本报表示,“在欧盟商会的调查报告中,有40%的企业认为未来两年内,中国会对外资所处的监管环境持更加严格和更加谨慎的态度。”

而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则是很多企业认为,在环境法规方面,对外资企业的执法力度要比本土企业大得多。

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一位教授向本报分析,导致外企抱怨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在引导投资方向、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足。”

其直接后果是,涉外企业中劳动密集型企业多,一般技术水平的中小型项目多,技术密集型企业少,高新技术产业少等突出特点。

江苏省商务厅一份资料显示,江苏利用外资80%左右集中在制造业领域,并多以加工贸易为主。“很多外企的目的是吃优惠政策,尤其是进出口退税,长此以往不利于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

“我们支持中国的转型,但必须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苏州一家外资高科技企业高管对本报表示。

地方政府“有商量”

本报获悉,为应对可能的外资撤离,江苏省不久前出台政策,进一步扩大地方对外资并购项目和含商业经营范围的制造业外资项目的管理权限,明确了部分开发区享受省级外资审批管理权限。

同时,江苏取消了“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投资者名称和法定地址变更审批”等五项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

但上述做法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方面的压力,最核心的问题是对“吸引外商投资总量”的考核——地方对官员实行“一票否决制”。

“外资任务没有完成,就代表你全年的招商引资任务都没完成。”一位地方政府官员向本报表示。

而为吸引外资,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尤其是体制内的“税收返还”,则极有可能抵消内外企税制统一的影响。

江苏地方政府人士告诉本报,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尽管税率统一,但对外资而言,尚有迂回之地。例如,地方可规定“利润再投资的,返还再投资利润所征税款的40%”;“外资从事出口业务的,在适用的税收减免期以后,在出口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税”等。

这种地方上的优惠,并不是直接降低税率,而是在税收完成后由政府财政或地税部门进行“返还”,“从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进行,并不违背国家政策,属地方权限。”上述人士说。

江苏财税研究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尽管内外企税制统一,但由于地方政府的“返还”,“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仍可能比内资企业低1/3到1/2左右”。

江苏经信委人士向本报分析,一些原先给予外商优惠的生产行业(如轻工、纺织、包装工业)目前生产能力已经过剩,地方政府再次优惠必将加剧经济结构的供求矛盾。

另一方面,从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来看,所得税优惠领域重科研成果环节,轻研究开发过程。而高新技术企业只有在国家级高新区区内注册经营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区域限制也有悖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初衷。

江苏省财政厅人士对本报表示,应将以区域性为主的税收优惠改为以产业为主兼顾落后地区的税收优惠。首先可取消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区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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