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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钢材未签订合同遭遇拖欠货款 法院判买方违约
发表时间:[2022-07-01]  作者:  编辑录入:小锰  点击数:148

近日,乐东法院民事审判团队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张某向唐某购买钢材后,拖欠五万元货款迟迟未付,尽管当事双方未签订合同,但法院认定双方已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判定张某违约。

张某因改造工程施工需要,向唐某购置钢材,唐某根据张某的要求将钢材送至指定的工地上,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在唐某提供的《欠款单》《送货单》上签名确定张某收到购置的钢材数量和钢材价款共计35万余元。之后,张某陆续向唐某支付了30万余元,尚欠付唐某货款5万余元,后唐某多次催促张某支付剩余货款但均未果,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乐东法院认为,张某向唐某购买钢材,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交易过程中所形成了《欠款单》《送货单》后,双方也在《欠款单》《送货单》签名,对张某所欠货款进行了确认,双方已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唐某已按约定向张某供给钢材,张某应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但张某至今尚未完全履行给付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乐东法院对唐某要求张某支付拖欠货款5万余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关系,该实事有送货单、欠款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法官提醒交易过程中一定要落实书面的合同,并保留好送货单、收货单、发票、欠条等相关证据,以免一旦发生纠纷,造成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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