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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2018—2019年工业企业秋冬季错峰生产调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11-21]  作者:  编辑录入:小钼  点击数:12415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淄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淄博市农业局

淄环发〔2018〕131号

关于印发《淄博市2018—2019年工业企业秋冬季错峰生产调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

现将《淄博市2018—2019年工业企业秋冬季错峰生产调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一、做好绿色豁免企业的审核批准。请于11月15日前,对符合豁免标准的绿色标杆企业,由区县政府统一批准,并在区县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报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备案。

二、做好保民生企业的核准上报工作。请于11月10日前,对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污泥、处置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钢铁、水泥、砖瓦、医药、农药等企业完成初步审核后报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农业局批准。其中,水泥行业承担保民生任务的需按照省水泥行业协会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明确承诺按产能规模折算的自3月16日起的补停窑时间。11月15日前,市直有关部门联合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明确错峰生产企业清单。请各区县根据本方案确定原则,明确应纳入错峰生产的工业企业清单,并组织指导企业制定“一企一策”实施方案,明确“一企一策”调控措施,将停限产任务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具体时间段、具体责任人。请于11月13日前,将具体清单、措施及“一企一策”汇总后报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备案。

联系人:市环保局,王军士,3183853;

市经信委,张冰,3182523;

市农业局,张浩,2183081;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淄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淄博市农业局

2018年11月7日

抄送:各区县环保(分)局、经信局、农业局,高新区环

保局、经发局、地事局,经开区安全环保局、产业

发展促进局、地事局,文昌湖区安监环保局、经发

局、地事局,市有关行业协会。

淄博市2018—2019年工业企业秋冬季

错峰生产调控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生态环保大会精神,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和省实施细则要求,以改善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减少秋冬季污染物排放为目标,确保全面完成国家、省下达我市的各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根据山东省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通过对重点行业秋冬季开展差异化错峰生产措施,保障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科学合理,发挥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

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

二、实施原则

(一)实施绩效豁免政策。为避免“一刀切”,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绿色标杆企业,实行错峰生产豁免,在2018—2019秋冬季期间可以免于停限产。对符合豁免标准(见附件1)的绿色标杆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区县政府统一批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报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备案。对于弄虚作假或被上级部门查实有不符合豁免情形或在豁免期间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污染事故等问题的,自查实之日起,取消其豁免资格,实施连续停产120天。

(二)坚持保障民生需求。采暖季期间,纳入错峰生产范围的相关工业企业若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污泥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优先保障基本民生需求,并根据保民生任务核定企业限产比例。保障民生的企业,由各区县政府核准后统一报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农业局批准,经批准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三)坚持错峰生产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相结合。已落实错峰生产停限产要求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可不再采取其他临时性应急减排措施;豁免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原则上应当实施应急响应,落实减排措施,具体措施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为准。

(四)严格落实停限产比例。对于不符合豁免要求的企业,应按照本方案规定的错峰生产比例实施停限产。对于采用限产方式的企业,要严格限产比例,限产比例应当优先采取停产方式达到。企业有多条生产线或生产设备的,应当对超过总产能限产比例的生产线实施停产;对有单一生产线或生产设备的,应当连续停产超过供暖期(120天)限产比例的天数;对确实无法停产的生产线或生产设备,或因保民生任务不能完全停产的,应当以企业产品产量或用电量计限产负荷。

(五)坚持动态更新原则。秋冬季期间,凡是应当列入错峰生产行业的企业,但瞒报漏报的,一律立即实施停产,并连续停产120天。对于环保手续不全、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监测数据造假、涉嫌偷排偷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企业,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实施停产整治。

三、实施范围

(一)钢铁行业。有高炉炼铁工序的,限产50%,以高炉停产数量计;仅有烧结或球团工序的,限产30%,以产品产量或停产时间计。承担保民生任务的企业单独核算限产比例。

(二)焦化行业。企业延长出焦时间至36小时以上。

(三)水泥行业。有熟料生产线的水泥企业按照《山东省水泥行业2018—2019年度秋冬季错峰生产实施方案》(鲁水协字〔2018〕46号)文件执行(见附件2),停产4个月。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和污泥、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或生产线须采用限产和补停的方式落实错峰生产。单条生产线的,按照设计产能压减生产负荷30%生产,并按产能折算直至补足应停天数;有两条及以上生产线的,允许正常运行一条生产线,其余生产线停窑并补齐正常运行生产线的应停天数(按产能规模折算)。

特种水泥和粉磨站企业限产50%。有多条熟料窑或粉磨生产线的,以停产的生产线能力计;仅有单条窑炉或粉磨生产线的,停产2个月。

(四)陶瓷耐火行业。建筑陶瓷行业:窑炉、干燥塔已全部改用天然气的,不予限产;干燥塔未改用天然气的,干燥塔和窑炉均限产30%,以停产生产线数量或停产天数计算。耐火材料行业:全部工序采用电为能源的企业,不予限产;所有工序已全部改用天然气的,限产30%,以停产生产线数量或停产天数计算;有工序使用煤(含煤矸石、煤制品、水煤浆等)为燃料或原料的,停产。日用陶瓷和卫生陶瓷行业:全部工序采用电为能源的企业,不予限产;使用天然气为能源的,限产30%,以停产生产线数量或停产天数计算。

(五)砖瓦行业。所有工序全部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的限产30%,以停产生产线数量或停产天数计算;对有工序使用煤(含煤矸石、煤制品、水煤浆等)为燃料或原料的采暖季实施停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单独核算限产比例。

(六)氧化铝行业。限产30%,以停产生产线数量计。

(七)炭素行业。铝用炭素企业限产50%,其他炭素企业限产30%,以煅烧罐、焙烧罐停产数量或生产线停产天数计。

(八)铸造行业。所有工序已全部改用电、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且不使用消失模、树脂砂等原辅料无VOCs排放的,不予限产;所有工序已全部改用电、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但使用消失模、树脂砂等涉VOCs排放的,限产30%,以停产生产线数量或停产天数计;有工序仍然使用煤(含煤气、煤矸石、煤制品、水煤浆等)作为燃料或原料的,停产。

(九)医药农药行业。有VOCs排放的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限产25%,以停产生产线数量或停产天数计。承担保民生任务的,单独核算限产比例。

(十)PVC手套行业。限产30%,以停产生产线数量计。

(十一)错峰运输。每日进出厂区的重型柴油货运车辆超过50辆或公路运输量大于1500吨/日以上的,列为重点用车企业或单位。采暖季期间,重点用车企业或单位采用的运输车辆中,国IV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应占全部运输车辆的80%以上。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安排专人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或单位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十二)其他行业。除上述行业外,其他行业企业中,未按照要求完成国家、省、市各项治理任务要求的,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按照动态更新原则纳入错峰生产行业,并按相关要求实施停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管委会)是实施错峰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各行业企业的停产、限产措施。要根据本方案列出的错峰生产企业清单,组织指导企业制定“一企一策”实施方案,明确“一企一策”调控措施,将停限产任务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具体时间段、具体责任人。各区县可根据各自环境空气质量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措施情况,适当扩大错峰生产范围或加严限产比例标准。

(二)强化督导调度。错峰生产期间,实施月调度制度,各区县要确定1名分管负责人为联络领导,1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并于每月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各区县要加强对错峰生产的常态化监督检查,督促错峰生产企业严格落实调控措施,对拒不执行的企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三)强化信息公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错峰生产企业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收社会监督。

附件1

绿色标杆企业豁免标准

一、基本条件

1.企业具有合法手续(含规划、土地、环评、安全等)。

2.按照固定源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企业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3.2018年1月1日以来,周边居民无针对该企业的重大环境投诉及群体性上访。

4.2018年1月1日以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中,未被评为红牌和黄牌。

5.2018年1月1日以来,未被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国家和省各类督查巡查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6.2018年1月1日以来,月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日均值未有超标问题,且按国家和省要求对自行监测信息进行公开。

7.应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审核验收。

8.涉VOCs企业配套建设收集处理设施,收集率不低于90%且处理后的废气达标排放,将废活性炭等吸附介质规范化处理,并按规定进行了信息公开。

二、环境管理要求

1.所有工序均使用电、天然气、液化气、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不使用煤(含煤矸石、水煤浆、煤制气等煤制品)作为原料或燃料,且稳定达标排放。

2.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在线监测要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100)等规定要求,中控数据保存一年以上。

3.原料、辅料、中间体等储存场,采用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喷淋、清扫等抑尘措施。成品储存采用棚化+防尘网等防尘设施或打包存放。厂区路面硬化,出口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无露天堆放颗粒、粉性、块状物料。

4.所有生产工序无组织排放治理到位,厂区内无跑冒滴漏、飘洒扬尘点。卸料点设置集气罩、皮带输送机卸料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各粉尘产污节点设置集气罩,配备布袋除尘器。除尘器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采用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运输除尘灰。

5.涉VOCs企业有机溶剂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按相关要求安装VOCs在线检测设备或VOCs超标报警传感装置。

6.企业物料产品主要使用铁路、水路运输;使用公路运输的,新能源汽车或国四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运输比例达到80%及以上,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建立车辆运输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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