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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拟大幅提高钢铁业大气污染超低排放标准(附标准对比)
发表时间:[2018-04-27]  作者:  编辑录入:小钼  点击数:9529

近日,河北省环保厅发函征求《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等五项地方环保标准意见,根据公示的《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河北省拟在2016年公布的排放标准(以下简称“2016年标准”,即当前河北省钢铁企业执行的标准)基础上,调整了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和轧钢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具体要求如下——

注意

下列表格中“征求意见”是指河北省2018年4月份发布的《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内容,“2016年”标准,是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6年 第1号)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征求意见表示,现有企业2020年1月1日前执行2016年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限值,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下表1~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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