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韩资世界500强企业因不服青岛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将市环保局推上被告席,按他们的话说“我们在世界范围内从未收到过一张环保罚单”,起诉是“不蒸馒头争口气”。昨日上午,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市环保局副局长亲自坐在被告席上到庭应诉。记者了解到, “民告官”案件中,该院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断提高。
深夜突击检查遭拒 市环保局开出罚单
2014年10月15日晚9时许,市环保局对位于城阳区丹山工业园的世界500强企业浦铁(青岛)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铁青岛公司)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在大门口处被保安拦下,表明身份并出示证件后,保安称相关负责人都已下班,按公司的保卫制度需请示汇报后才能放行进厂。10几分钟后,汇报仍未见动静,执法人员要求与负责人直接通话遭拒,最佳执法时间已经错过。于是,执法人员以阻挠检查为由,向浦铁青岛公司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其负责人携带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环评审批验收资料到市环保局协助调查。
两天后,浦铁青岛公司派工作人员李某到市环保局说明情况,“当时公司大多数人都已下班,只有几个工人值班,公司要求保安确认夜间来访者身份并报总务同意后才能放行,并非故意阻挠。”李某解释。对这一说辞,市环保局并未采纳,于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14年10月20日,浦铁青岛公司向市环保局提交了《关于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监督检查的整改措施》,表现出积极整改的态度,保证“以后对于环保部门进行的突击检查,只要经过相关检查文件、资料及工作证确认,将采取特殊对待、优先放行、积极配合检查”。但这一好态度没能逃过处罚,2014年11月10日,市环保局对浦铁青岛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其罚款1万元。3天后,浦铁青岛分公司提交《申辩意见》,认为自己不存在阻挠检查的违法行为并已积极整改,请求撤销处罚。市环保局审核后并未采纳,认为违法事实清楚,维持了处罚决定,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世界500强企业,浦铁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从未受到过环保处罚,我们一直致力于环境保护并积极配合各国环保部门工作,绝不会阻挠检查。”对这一决定,浦铁青岛分公司不服,于2014年12月1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市环保局推上被告席,希望以此方式自证清白。
法庭激辩是否违法 世界500强企业“叫屈”
“执法人员登门后,我公司保安第一时间联系了安保负责人,该负责人立刻驱车赶回公司接待,根本不存在阻挠检查的情况。对此,我们已作出详细解释并保证以后对执法检查‘特殊对待、优先放行、积极配合’,但市环保局置之不理。”庭审中,浦铁青岛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执法过程存在违法之处,当晚市环保局共来了两辆车,其中一辆没有环保标志。不仅如此,部分执法人员未穿制服,出示执法证件时一晃了之,保安根本看不清楚。安保负责人打电话希望确认来者身份时,执法人员拒绝接听,官僚做派严重。从初到公司至离开,前后不过五、六分钟,根本没给我们汇报和赶回公司的时间,此次检查违反合法、合理行政和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
“环保执法检查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因为几分钟内被检查企业就可以通过调节设备改变废气、废水的排放量从而糊弄过关,因此,检查注重突然性,执法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进入厂区检查,核实污染防治设备的真实运转情况。浦铁青岛分公司保安的阻挠行为使检查错过最佳时机,该行为构成阻挠执法,浦铁青岛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不能对抗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诉出庭的青岛市环保局副局长唐存礼辩称。对是否存在违规执法的问题,唐存礼认为当晚检查的5名工作人员均具有执法资格,虽然其中一辆车未喷涂环保标志且部分执法人员未统一着装,但法律未对环保执法的着装作明确规定,且执法人员已向保安出示执法证件,属依法行政。“之所以不接电话是因为经过10多分钟交涉后保安仍不同意执法人员进厂,已错过最佳时机,没有再交涉的必要。”唐存礼说。为支持各自主张,双方均提交了大量证据并展开激烈辩论。
一审判决处罚合理 被罚企业考虑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一是浦铁青岛公司是否存在拒绝执法检查的行为;二是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三是处罚幅度是否合法、适当。
对第一个焦点,法院认为,国家环保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环保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具有行政强制力,浦铁青岛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不能对抗国家强制性法律。依据市环保局现场制作的检查笔录及对浦铁青岛公司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可以确定保安所谓的“请示”已构成阻挠检查。
对第二个焦点,法院认为,当晚的执法人员均具有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颁发的执法证,根据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可以确认执法人员向保安出示了证件并表明来意,执法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浦铁青岛公司声称只有一名执法人员冲保安晃了一下证件、执法人员未统一着装、一辆执法车未喷涂环保标志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处罚幅度是否合法、恰当的争议,法院认为,在选择处罚幅度时主要应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方式。浦铁青岛公司虽然阻挠执法,但事后积极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措施。《水污染防治法》第70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检查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该条规定和《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该违法行为符合轻微标准,1万元罚款并无不当。
综上,市南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浦铁青岛公司的诉讼请求。“我们请示公司领导后决定是否上诉。”李某表示。
“民告官”案件中“一、二把手”出庭率提高
作为被告的市环保局副局长出庭应诉无疑是此案的一大亮点,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该院出庭应诉的情况如何?“2013年8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意见》,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从2014年起,该院开始向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即政府部门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书》,取得良好效果,‘一把手’、‘二把手’出庭率明显提高。相信今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会上新台阶。”市南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任权表示。“近年来,阻挠环保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2014年以前市环保局主要以教育和劝解为主,对仍拒不配合的,市环保局会发文向其所在地的环保部门通报,要求继续教育整改。2014年以后,市环保局加大了处罚力度。”唐存礼告诉记者。2012年,因不服处罚决定将市环保局推上被告席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有2起,2013年为3起,2014年为2起,今年以来已发生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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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能让环保执法人员及时检查,被环保行政机关处罚,一公司不服而提起诉讼。市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浦铁(青岛)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浦铁公司)不服被告青岛市环保局行政处罚一案,经过开庭审理,3月12日,一审法院公开宣判驳回了原告浦铁(青岛)钢材加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4年10月15日晚9时,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到青岛浦铁公司进行突击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以须公司负责人同意为由,拒绝执法人员进入厂区检查,并与公司相关负责人电话联系。执法人员因受到阻挠而认为丧失最佳检查时机,未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市环保局遂决定给予青岛浦铁公司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青岛浦铁公司不服,于去年12月18日向市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年1月14日,市南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市环保局副局长唐存礼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
原告诉称,第一,原告并没拒绝环保部门入门检查。被告到原告处进行环境监督检查,但由于原告管理人员已下班,保安按照公司规定,第一时间联系安保负责人,并告知环保部门来人检查需要回公司接待。被告应理解被检查单位保安人员的工作规程。第二,据保安人员所述,自被告到原告处至驱车离开,整个过程五六分钟,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及合法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等基本要求,并提交警卫工作流程、积极整改措施等相关证据7份。
对此,被告辩称,原告单位在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的情况下,经过10余分钟后,仍拒绝其进入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原告单位处以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同时,被告提交了原告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执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青岛浦铁公司以公司管理规定为由阻碍、拒绝依法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已构成拒绝执法检查。青岛市环保局所作出的罚款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并无不当。其处罚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原告青岛浦铁公司的诉讼请求。
环保局当被告平均每年3起
市环保局副局长唐存礼告诉记者,随着环保执法力度的加大,从2012年开始,青岛市环保局作为被告出庭应诉的环保诉讼案件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从2012年开始,每年平均3起,案件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审批和信息公开等类别。
唐存礼说,由于环保检查具有时效性,短短几分钟之内,被执法单位就可以使环保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生根本改变,“比如可以立即开启处理污水的环保设备,将污水变淡。突发检查就是为了能够即刻发现被执法单位是否有按照要求处理污水等不利于环保的情况。”
记者了解到,从2014年开始,市环保局加大了对阻挠检查的查处力度,仅市环境监察支队就处罚了3起拒绝检查的行为。“从近几年情况来看,每年法院受理的环保案件有2到3起。”市南法院行政庭副庭长任权介绍,受理的环保案件大都有一个特点,即因拒绝环保检查,被环保行政机关处罚不服而提起诉讼,“新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后,环保案件将会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