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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国的定尺碳素钢板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
发表时间:[2013-07-25]  作者:  编辑录入:冶金之家  点击数:371

  2013年7月2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定尺碳素钢板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裁定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HunanValinXiangtanIron&SteelCo.,Ltd)在调查期内无可审查交易,而上海浦东钢铁有限公司(ShanghaiPudongIronandSteelCo.)、宝钢集团(包括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BaoshanIronandSteelCorp.)、上海宝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BaoshanInternationalTradeCorp.)、宝钢金属贸易有限公司(BaoSteelMetalsTradingCorp.))不符合单独税率申请申请资格,因此适用中国普遍税率。

  1996年12月3日,美国商务部原产于中国的定尺碳素钢板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2084030.30、72084030.60、72085100.30、72085100.45、72085100.60、72085200.00、72085300.00、72089000.00、72107030.00、72109090.00、72111300.00、72111400.30、72111400.45、72119000.00、72124010.00、72124050.00和72125000.00。1997年11月20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7.33%~128.59%。2012年12月24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7次反倾销行政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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