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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钢铁总厂气体能源介质使用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3-03-06]  作者:  编辑录入:冶金之家  点击数:922

内容简介

1、目的 为规范全厂气体能源介质在生产、运行、调度及使用各环节的管理程序,明确各单位职责,确保安全、高效、经济、有序地生产使用气体能源介质,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总厂所属各单位(含鲁川气体、众钢热电相关业务)。 3、术语和定义 3.1气体能源介质:为机械设备、仪器设备、冶炼设备及其他设备直接或间接提供动能、热能的气态物质。主要包括:氧气、氮气、氩气、煤气、蒸汽、压缩空气等气体,是重要的动力产品。 3.2动力系统:生产、输送气体能源介质的各环节的总称。 3.3煤气设施:指高炉、转炉、各种煤气的净化、输配、储存设施、使用窑炉、煤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4、职责 4.1动力厂负责全厂气体能源介质网络的安全有序运行、维护和管理。 4.2生产部负责协调解决总厂气体能源介质产供平衡及厂内供用矛盾;确定气体能源介质运行方式及调度原则;对气体能源介质的日常调度管理;对全厂供、用能的监察管理,并按照本办法提出考核意见。 4.3科技处负责编制、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审查项目有关气体能源介质供应设计方案和供、用能审批;检查和评价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的气体能源介质利用状况;组织实施相关气体能源介质技术改造项目。 4.4质检计控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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