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钢股份于1月4日发布了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否决《关于济南钢铁实施换股吸收合并莱钢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济南钢铁签订有关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和《关于“08莱钢债”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的议案》,看似“优厚”的现金选择权成为莱钢股东否决合并议案的最大诱因。
现金选择权授予条件限制存不公
按照此次提案的设计,莱钢股东可以选择按照2.43的比例换成济南钢铁的股份,或者按照8.9元的单价回购给山东钢铁集团。截至1月7日,莱钢股份收盘价格为7.57元,济南钢铁收盘价格为3.56元,由此计算,莱钢换股价值为3.56×2.43=8.65元,存在12.49%的套利空间,莱钢回购价值为8.9元,存在14.94%的套利空间。看似比较优厚的合并方案,为何最终却以“被否决”惨淡收场呢?主要原因是关于现金选择权授予条件的限制。
按照莱钢股份的合并预案,莱钢股份的股东必须同时满足“针对合并预案持反对意见”和“从表决日到现金选择权授予日期间内一直持有莱钢股份”两个条件,才有资格实施现金回购选择权,这就存在一个悖论:如果大多数股东看好换股,就会放弃现金选择权、投出赞成票,合并方案顺利通过表决;如果大多数股东不看好换股,希望获得现金选择权,就不得不投出反对票,但是只要反对票加弃权票超过了总票数的三分之一,则预案无法通过,股东“被迫”放弃现金选择权。
由此可见,在这一方案设定的条件下,只有当少数股东(少于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一)有意愿实施现金选择权的条件下,现金选择权才可能成立,这对于山东钢铁集团来说无疑是一个“损失锁定”条件。合并方案过高地考虑了山东钢铁集团的“损失锁定”,而枉顾莱钢股份其他股东的选择自由,注定了方案的审议将以失败告终。
2.43的换股比例实为“贱卖资产”
何况事实上,莱钢股份被并入济南钢铁,对于莱钢股份的股东来说未必是最好的选择,因为二者的财务质量和盈利能力均存在显著差别。从2009年和2010年前3季度的经营数据来看,莱钢股份实现的每股收益均数倍于济南钢铁,净资产收益率也超过济南钢铁一倍以上。
截至2010年三季度末,两家公司的财务质量也存在明显差异,莱钢股份的资产质量显著优于济南钢铁。
由此不难看出,莱钢股份的每股价值相比济南钢铁而言,溢价幅度应不止于2.43倍,当前的换股比例无法真正体现两家公司的实际价值差异,济南钢铁将明显受益于吸收合并方案,而莱钢股份的股东则有“贱卖资产”之嫌。因此,合并方案中采用“资产重置法”评估出来的实体价值,以及折算出来的换股比例,本身就是有失公允的“拉郎配”结果。
合并方案屡次搁浅导致利益“双输”
山东钢铁集团吸收合并莱钢股份可谓一波三折,2009年11月9日就已经制订过济南钢铁吸收合并莱钢股份的方案,但是由于国家宏观经济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发生了较大变化,方案最终流产。此次合并方案中对于原方案进行了较大修改,其中最引人瞩目的便是下调了现金选择权执行价格。
莱钢股份截至1月7日的收盘价格为7.57元,相比此次方案中的现金选择权价格低1.33元,那么可以预见当山东钢铁集团再次推出合并方案时,现金选择权的设定势必再次下调,这对于莱钢股份其他股东来说实在难言利好。另一方面,吸收合并方案屡次搁浅,极大地延缓山东钢铁集团整合进程,其间的隐性损失也绝非山东钢铁集团进行资源整合的初衷。
本身存在不公平瑕疵的合并方案,将导致莱钢股份的大股东和其他股东“双输”,而山东钢铁集团适当放弃“损失锁定”的利益,放开现金选择权限制,则是避免“双输”局面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