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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焦煤和稀土税额意在遏制过度开发稀缺资源
发表时间:[2011-10-11]  作者:  编辑录入:冶金之家  点击数:465

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近期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本次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除重点调整了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外,还调整了焦煤和稀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对此,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提高两种重要稀缺资源的税额标准是为遏制焦煤和稀土的过度开发。

焦煤是生产焦炭的原料,是煤炭资源中的稀缺性资源,其价格和利润率远高于其他煤炭资源。对焦煤和其他煤炭资源实行同样的税额标准,不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促进焦煤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稀土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我国稀土行业存在发展方式粗放、资源过量开采、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稀土战略资源安全和稀土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理顺焦煤和稀土资源产品的价税关系,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功能,促进焦煤和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遏制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关于国务院可以决定资源税税额幅度调整的规定,国务院已分别批准自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资源的税额标准。

在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中,将焦煤和稀土矿分别在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资源中单列,相应提高了这两种重要稀缺资源的税额标准,对其他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则未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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