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07 股票简称:方大特钢编号:临2011-036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再次延期提交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书面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8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00614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对本公司报送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提出了反馈意见,并要求公司在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对反馈意见进行书面回复。
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需要反馈的材料进行了积极的准备,由于公司本次申请文件中的相关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限,相关审计、评估工作仍未完成,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延期报送反馈意见书面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见2010年9月27日登载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之《方大特钢关于延期提交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书面回复的公告》。
公司将密切关注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00507 股票简称:方大特钢编号:临2011-037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担保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公司与相关银行签订担保协议,为方大炭素(14.38,0.45,3.23%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提供关联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为方大炭素在招商银行(12.35,0.02,0.16%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2011年6月21日至2012年6月20日。
2、公司为方大炭素在中信银行(4.33,0.01,0.23%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人民币贰亿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2011年6月24日至2012年6月24日。
上述事项已经2010年8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10年8月31日公司201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0年8月13日、2010年9月1日分别登载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之《方大特钢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方大特钢201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担保事宜构成关联担保,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钟崇武、汪春雷、何忠华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公司201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股东亦已回避表决。
二、被担保人暨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方大炭素,注册资本为12.79亿元,注册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2号街坊354号,法定代表人为何忠华先生,主要从事石墨及炭素制品的生产加工、批发零售。
方大炭素与本公司为关联方,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方威(专栏先生。方威先生通过其控制的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方大炭素51.78%的股权,同时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通过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南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57.97%的股权而间接控制本公司68.48%的股权。
截止2010年12月31日,方大炭素总资产6,264,952,674.01元,总负债3,115,893,019.55元,所有者权益3,149,059,654.46元,资产负债率49.74%。
三、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额为人民币88310万元(含公司为同达铁选银行综合授信1亿元担保和本次为方大炭素银行综合授信3.5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93%,无逾期担保及涉诉担保。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已获得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2010年8月13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之《方大特钢与关联方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互保公告》。
五、备查文件
1、方大特钢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方大特钢201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方大特钢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4、方大特钢与中信银行兰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