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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安全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0-11-27]  作者:  编辑录入:冶金之家  点击数:1869

内容简介

生产区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故制订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加强明火管理,生产区内禁止吸烟; 2.危险作业如动火、登高、进入密闭场地等须事先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3.不准使用天那水等挥发性较强的易燃液体擦试机器设备、工件、衣服; 4.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或者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不准进行相关作业,不配戴适当的防护用品,不准接触有毒有腐蚀的物品; 5.未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齐备及安全装置失效的设备,不准使用; 6.停机修理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使用; 7.维修、检查设施时,必须执行锁机/挂牌制度; 8.不是自已分管或使用的设备,未经主管批准,不准使用; 9.检修设备时,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不准将水倒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上,以免破坏绝缘,造成事故; 11.不戴安全帽及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12.不准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机件、产品及器材; 13.不准在电机的开关、消防器具放置场所及进出口等放置货物; 14.不准在机器设备上放置工具和物件,不准在车间堆放油布、废油料及易燃、易爆、易腐蚀之物品; 15.不准在焊接作业场所逗留; 16.非电工不准乱动电气设备,不准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接驳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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